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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与国家人权机构

Dans le document 4 国家人权机构 (Page 13-18)

在《世界人权宣言》成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之前 两年的 1946 年,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审议了国家机构的问题,并请各会员国考虑 设立信息小组或地方人权事务委员会。

1978 年,人权委员会10 举办一次研讨会。该会议制定了有关机构的结构和

运作的准则草案。人权委员会和大会随后认可了该准则。大会请还没有此种机构 的国家采取建立这些机构的适当步骤,并请秘书长提交有关国家人权机构的详尽 报告。

1991 年在巴黎举行了第一届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问题国际讨论会。会

议的重大成果是制定了《关于国家机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见下文附 件一)。今天,《巴黎原则》已被广为接受,被视为对某一机构的合法性和可信 度的试金石,并已成为人权用语的组成部分。

1993 年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是对国家人权机构的一个重大转折

点。该会议首次正式承认符合 《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是增进和保护人权 工作中重要和具有建设性的行为者,并正式鼓励建立和加强此种机构(《维也纳 宣言和行动纲领》第一部分第 36段)。1993年世界会议还巩固了1991年在巴黎 建立的国家机构网络,并为该网络的后继机构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 委员会奠定了基础。

9 以下网址可提供更多的信息:http://aehrd.info/j02/

10 在述及2006 4月前的期间,本手册有时会提到“人权委员会”。人权理事会于该月份取代 了人权委员会(见大会第60/251号决议)。人权理事会有着不同的成员和职责,但也承担“人权 委员会的所有任务、机制、职能和职责”,并必须在必要时予以“改善和合理化”。

2005 年,人权委员会在其第 2005/74 号决议(见下文附件九)中重申了必须建 立和加强独立和多元化的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并加强它们之间的合 作。人权委员会规定:

• 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享有就其所有议程项目发言的权利;

• 国家人权机构拥有专门的席位;

• 国家人权机构享有以其本身的文号印发文件的权利。

此外,人权委员会还请秘书长继续为举办国际协调委员会会议和国家人权机 构国际和区域会议提供援助。11

秘书长提交人权理事会的关于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的各次年度报告都载 有人权高专办每年为国家人权机构开展工作的情况。12

2. 国际协调委员会国际会议

自 1993 年世界会议起,联合国一直在支助国家人权机构举办各种定期国际 会议。13 每次会议的重要议题都包括信息交流和讨论一些特别令人关注的问 题,有时还将这些问题与具体的专题挂钩。有关这些国际会议的名称、专题和成 果的完整的一览表可查阅www.nhri.net网站。

3. 国家人权机构、人权高专办和国际人权体系

人权高专办是联合国秘书处的组成部分,并主导实施联合国的人权方案。

1993 年以来,人权高专办一直由人权事务高级专员领导,并与范围不断扩大的 一系列行为者共同工作,这些行为者不仅包括政府和国家人权机构,还包括民间 社会和工商企业。人权高专办同这些行为者一起,逐步使国家作出落实人权的全 面承诺。

人权高专办增进和保护《联合国宪章》和国际人权法载明的人权。高级专员 努力将人权标准纳入联合国所有方案的主流,以求确保联合国系统的三大支柱即 和平与安全、发展以及人权相互挂钩并相辅相成,并确保人权成为联合国所有活 动的基础。

人权高专办主要通过国家机构和区域机制科开展与国家人权机构相关的活 动。该科与人权高专办其他部门合作,通过国家和区域办事处、人权顾问和联合

11 这些安排后来纳入了人权理事会第5/1号决议。

12 例如见关于国际协调委员会认证程序和方法的最新报告A/HRC/13/44A/HRC/13/45

13 举行这些会议的地点和时间如下:突尼斯(1993 12 );马尼拉(1995 4 );墨西哥城 (199711 );拉巴特(2000 4);哥本哈根和瑞典隆德(2002 4);首尔(2004 9 );多民族玻利维亚国圣克鲁斯(2006 10 );内罗毕(2008 10 );联合王国爱丁堡 (201010)

国维持和平部队人权部门、并通过其他联合国伙伴(包括开发署)和国家人权机构 区域协调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和援助,目的是建立和加强国家人权机构。14 人权 高专办提供技术合作方案,并提供有针对性的咨询意见,这些意见的内容涉及与 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相关的宪法框架或法律框架,并涉及这些国家人权机构 的性质、职能、权力和职责。具体而言,人权高专办的活动包括:

• 审视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草案;

• 就这些机构是否符合《巴黎原则》提出咨询意见;

• 就国家人权机构相关问题编写指导说明、提供方法工具、并介绍最佳 做法和经验教训;

• 向国际协调委员会、包括其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提供秘书处支助;

• 促进国家人权机构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之间的伙伴关系,并促进人权 高专办与国家进行交往;

• 支持与司法系统、议会及非政府组织开展切实有效的互动;

• 支持国家人权机构与国际人权体系、包括条约机构、特别程序和人权 理事会建立伙伴关系;

• 与国家人权机构交流特定主题的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司法、人权、法 治、过渡时期司法和防止酷刑等主题的信息;

• 提供比较分析、技术合作需求评估、项目制定和任务评价服务。

国家人权机构、人权高专办及联合国系统一瞥

截至 2010 年 6 月,有 67 个国家人权机构经国际协调委员会根据《巴黎原 则》认证为具有“A”级地位的机构(见附件二)。

开发署和人权高专办与全球80余个国家人权机构开展合作。

人权高专办国家机构和区域机制科编写有关国家人权机构的定期信息说明,

重点是国家、区域和国际发展动态。见www.ohchr.org。

合作:人权高专办同下列机构开展合作:法语国家政府间机构、法语国家国 家人权委员会协会、各国议会联盟、欧洲委员会、欧安组织民主体制和人权事务 处、伊比利亚――美洲监察员联合会、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监察员和国家人权机构 特别基金、非洲联盟、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委员会以及西非经共体。2007 年,

人权高专办参加了设立英联邦国家人权机构论坛的会议。现在该论坛正在与现有

14 A/HRC/13/44

的区域国家人权机构的协调机构合作下加强国家人权机构保护和增进英联邦境内 人权的能力。该论坛促进不同国家人权机构间的网络联系和交流。详情可查阅 www.commonwealthnhri.org。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在以下区域设有区域办事处:南部非洲(比 勒陀利亚)、东非(亚的斯亚贝巴)和西非(达喀尔);拉丁美洲(圣地亚哥和巴拿马 市);中东(贝鲁特);太平洋(苏瓦);东南亚(曼谷);中亚(比什凯克);欧洲(布鲁 塞尔)。人权高专办还负责中非次区域人权和民主中心(雅温得)的工作。这些办事 处将继续为建立和加强国家人权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和援助。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人权高专办日益参与建立和(或)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工 作,与国家人权机构的交往已成为该两个机构的优先事项。一些重大的举措包 括:

• 开发署启动的人权问题电子讨论会:联合国人权政策网络(“人权大家 谈”)。该电子讨论会还注重讨论人权高专办和开发署的作用和共同的 责任。

• 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进行互动: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在显著存在着人权 问题的国家开展工作,国家人权机构则可在改善人权状况方面发挥至 关重要的作用。2007 年 4 月,人权高专办印发了一份信息说明,阐述 联合国驻地协调员可如何促进建立或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15 世 界各区域对此作出了积极回应,因此目前正在对若干项联合活动进行 讨论。

开发署和人权高专办于 2010 年为国家工作队编写了一套说明如何支持国家 人权机构的文件。这些文件是由两名国际专家在指导委员会主持下与人权高专办 和开发署的代表以及丹麦、印度、南非和乌干达国家人权机构的代表共同编写 的。这是一种很独特的宝贵资源,因为这些文件是人权高专办和开发署同国家人 权机构以及联合国国家办事处、区域中心和总部的工作人员共同编写的,其目的 是在文件中体现最新和实用的经验。这套文件使联合国和世界各地实际从事人权 工作的人员在向国家人权机构提供支助时采用统一的概念并使用相互一致的方 法。文件提供了指导意见和工具,据以加强人权高专办和开发署在支持国家人权 机构的工作中开展合作,而此种合作的基础,是它们对按《巴黎原则》支持独 立、有效的国家人权机构时采用的政策和方针的共同理解。国家人权机构也可以 支持联合国机构处理有关少数群体融入和参与国家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问题。

15 可查阅http://www.osce.org/documents/odihr/2007/07/25616_en.pdf (2010106日登录)

结论

人权是联合国关注的核心问题,国家人权机构则是据以落实人权的关键机 制。联合国已按照《巴黎原则》加强它旨在建立和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活动,以 此作为在国家一级确保落实人权的重要因素。人权高专办制定了表明成功程度的 指标,作为它《2008-2009 年战略管理计划》的内容之一。这些指标包括经认证 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的数目,或其认证地位有所提高的机构的数 目,还包括其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在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向条约机构、特别 程序和人权理事会提交了资料的国家的数目和比例。

人权是联合国关注的核心问题,国家人权机构则是据以落实人权的关键机 制。联合国已按照《巴黎原则》加强它旨在建立和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活动,以 此作为在国家一级确保落实人权的重要因素。人权高专办制定了表明成功程度的 指标,作为它《2008-2009 年战略管理计划》的内容之一。这些指标包括经认证 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的数目,或其认证地位有所提高的机构的数 目,还包括其国家人权机构和民间社会在普遍定期审议进程中向条约机构、特别 程序和人权理事会提交了资料的国家的数目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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