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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后局势中的国家人权机构

Dans le document 4 国家人权机构 (Page 135-140)

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已成为近来的和平提案和协定的特点之一。普遍接受的观 点认为,机构可在这种情况下发挥预防和恢复作用。它们在增进人权、促进宽容 和尊重方面的作用,可有助于确保以不诉诸暴力的方式解决当地的问题。它们还 可有助于以消除其影响的方式处理过去的暴力产生的具体后果。冲突后局势中的 机构可发挥它们独特的作用,并可能会更改其正常的方案职能,以便应对它们面 临的具体局势。

1. 冲突后局势中的机构的独特职能

长期的冲突可能已毁坏了社会结构,因此,处于冲突后局势的国家必须促进 应对不同的、有时是相互竞争的关于伸张正义与实现和解的需求。

和解可确保民众、尤其是遭受过侵权行为之害的人得以表达自己的感受、经 历和期望。和解可有助于战斗人员转业和重新融入社会,还有助于营造一种人们 可在其中再度共处的环境。确保伸张正义有助于处理过去的侵权行为,从而确保 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不致逍遥法外。

在任何一个国家保持适当的均势是应该由国家及其人民决定的问题,但这种 均势必须符合国际标准。机构可发挥有益的作用,包括开展调查民意,确定可在 哪些方面保持此种均势。但在所有的情况下,国家人权机构的活动都必须符合其 授权法律的规定。

2. 记载过去的侵权行为

在冲突后局势中建立的机构可被赋予接受并记载涉及冲突期间侵权行为指控 的权力。机构可能无权调查这些侵权行为,因为这些是在建立机构前发生的行 为。不过,赋予机构汇编指控和收集证据的权力可使机构履行若干重要的职能。

此种权力将使受害者获得听讯的机会。它可促进建立一个数据库,如果要开展处 理此种侵权行为的特别进程,这种数据库将很有用处,因为它将可以提供历史记 录。

在冲突已造成严重危害人类罪的情况下,可能需要设立专门的国际法庭或国 家法庭。记载了过去侵权行为的国家人权机构可向此种法庭提供证据。

3. 支持重返社会

实现和平后接踵而来的是战斗人员的复员,随着复员而来的则是必须转业和 重返社会。国家人权机构可在这方面发挥作用,通过以社区为中心的提高认识方 案为这项工作奠定基础,游说政府和其他部门为实施确保前战斗人员受到培训的 举措提供财政支助,并支持他们重返社会。机构应迅速和切实有效地处理对侵权 行为的指控。鉴于对支持重返社会及实现和谐的需求极为强烈,非对抗性的方法 或许最适于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

重新分配土地也可能成为复员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机构必须特别提高警 惕,应对可能产生的与此相关的人权问题。机构应迅速并尽可能以非对抗性的方 式解决这些问题,因为这项工作的目的是使社区重新实现和谐。

回返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也会造成重返社会问题。复员战斗人员的回返可能 会引起某种紧张状况,而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回返也会引起许多与之相同的状 况。

4. 支持实施为儿童兵和被绑架儿童采取的特殊举措

儿童兵和被绑架儿童有着十分特殊的需求。最重要的是必须实施全面的方 案,使他们遭受的创伤、其中可能包括性虐待的创伤得到愈合。

还可能必须支持满足前儿童兵或被绑架儿童在重返社会方面的特殊需求。这 可能涉及采取特别的教育和培训举措,因为他们的年龄以及其他的因素可能会使 他们返回正规课堂学习成为不切实际的做法。这可能意味着必须为没有家庭的儿 童实施替代性照料方案。这还可能意味着必须作出特别的努力,促进人们接受这 些儿童返回社区,因为出于诸多原因,这些社区或许不太欢迎他们返回。

5. 在执行正常的方案职能时遇到的挑战

培训、教育和提高公众认识:经历过长期暴力和动荡的国家不大可能已发展 了强势的人权文化,或是其人权文化可能已遭到严重毁坏。因此,机构可将普及 人权认识的培训视为一项优先任务。曾在这种条件下生活过的民众也可能不知道 和(或)不信任官方机制、包括新建的国家人权机构。因此,机构必须制定教育方 案,使公众了解它们能做些什么,并树立其本身的信誉。

人权维护者、包括非政府组织活动分子往往是冲突期间的攻击目标。许多人 可能已经因他们从事的活动而遭到杀害,更多的人可能已流亡异国,或许不能立 即返回,甚至永远无法返回。这是国家人权文化的重大损失。因此,国家人权机 构可能会确认,在冲突后局势中特别需要支持建立非政府组织,并发展它们的能 力。

造成或加剧许多冲突的因素是宗教、族裔、社会、文化、政治或其他少数群 体遭受的实际的或感受到的不平等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在冲突后局势中工作的 国家人权机构将制定具体的教育方案,据以确保少数群体的权利得到理解和尊 重。

军队和(或)警察部队往往涉及侵犯人权行为,这在冲突期间正常的纪律要求 和问责制度可能有所松懈或受到忽视之时尤为严重。此外,和平协定或纯粹的政 治现实可能要求将前战斗人员整编成为这些部队的组成部分。在所有这些情况 下,尤其是在整编了叛乱部队后,对军队和警察进行专业培训的工作将可能成为 在冲突后局势中工作的机构的优先任务之一。

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如上文讨论所述,由于人权问题是过去暴力行为的起 因或近因,机构应专注于就如何以防范其再度发生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向政府提 供咨询意见。

如果国家不是某些国际人权条约的缔约国、或对这些条约有所保留、或没有 加入它们关于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机构可注重于就采取相关行动向国家提供 咨询意见。如果冲突一方或双方可发挥作用来缓和最初导致暴力的各种问题,这 一点尤为重要。

监测人权:如果人权问题被视为过去的暴力或不稳定状况的直接或间接起 因,在冲突后局势中工作的机构很可能将这些问题作为其监测活动的优先事项之 一。

无论是临时的或最终的和平协定通常都会载有若干条款,要求冲突一方或另 一方采取或避免采取某些行动。在这种情况下,机构可能会希望监测遵守这些条 款的情况。如果冲突双方依然抱有某种互不信任的态度,又如果一方或另一方试 图作出言过其实或误导性的指称,这种监测尤为重要。

监测战斗人员、难民和流离失所者重返社会的情况,也可能成为国家人权机 构的优先事项之一。

调查:机构可能会将调查过去侵权行为的根源、包括可能存在的少数群体的 权利问题视为一项优先活动,并将这一活动与它的监测活动相挂钩。机构可能会 将公开查询过去暴力的起因与后果视为将根本性的紧张关系公诸于众的方式,从 而由公众对之进行讨论并予以解决。这一进程还可被视为恢复性司法进程的组成 部分。此外,某些问题可能会对机构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们直接涉及建设 和平的努力:例如,在重返社会方面对土地的要求和分配土地的工作可能会被视 为享有更高的优先地位。在每一种情况下,机构的目标应该是恢复社区内的和谐 关系,因此它可能会寻求采用非对峙和非对抗性的方式解决冲突。

6. 过渡时期司法

如果赋予国家人权机构履行过渡时期司法的任务,或要求机构支助履行这一 任务,这就认定国家人权机构已负有开展这项工作的法定任务,并明确规定了它 将发挥的作用和行使的权力。国家人权机构可开展的活动有:

• 监测和报告

• 调查

• 处理申诉

• 收集、记录信息并将之存档

• 与国家、区域、混合型司法机制或国际司法机制合作。

政府应确保国家人权机构获得适当的资源。

国家人权机构与过渡时期司法:能力建设 问责制 建立有效的问责机制

发展知识管理系统,以便记录过去的侵权行为,或支助其他的查明真相/

告知真相机制,并保存真相委员会的档案材料

制定计划或方案,以便审视和评论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特别法庭或赔偿方 案的授权法律

建立就以下事项提供咨询意见的能力:

z 机构改革(作为应对冲突起因的纠正手段)

z 立法改革

重返社会 发展支助复员部队、流离失所者和回返难民重返社会的能力

为儿童兵和被绑架儿童采取特别措施,并采用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 的办法

赔偿 国家人权机构是否将与其协助有索偿要求的受害者的能力相关的资料作为 外联活动的内容之一?

国家人权机构是否促进为受害者采取特别措施?

资料来源:人权高专办,《指导说明:国家人权机构与人权高专办在总部和外地一级的 工作》。

结论

在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工作的机构面临着极端严峻的挑战,这可能要求它们 修改其实施的方案,甚至是实施完全不同的方案。尽管这些机构面临着重重困 难,但至关重要的是它们应该继续尽可能积极地增进和保护人权,因为正是在这

在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工作的机构面临着极端严峻的挑战,这可能要求它们 修改其实施的方案,甚至是实施完全不同的方案。尽管这些机构面临着重重困 难,但至关重要的是它们应该继续尽可能积极地增进和保护人权,因为正是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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