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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局势中的国家人权机构

Dans le document 4 国家人权机构 (Page 132-135)

冲突期间,正常的政治、司法和其他体系必然无法解决争端。在公共紧急状 态时期,可能不存在有关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共识或切实的能力,或许这根本就 不是一项优先任务。然而,在冲突期间建立国家人权机构可能会推动在冲突双方 的温和派之间开展对话。建立此种机构也可能会表明政府打算应对现有的问题,

并可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冲突双方可能作出的侵权行为。所以在冲突期间可在国际 社会支持下、或许是在另一国的安全区内及早进行规划,使冲突双方着重讨论如 何建立一个可尽快开始应对各种问题的机构。

2. 国家人权机构在冲突时期的作用

在冲突局势中工作的国家人权机构可发挥若干作用,这些作用都直接关系到 在不稳定时期以及在更有可能发生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时期执行的核心保护任 务。这些作用可包括:

• 努力促进战斗人员间的对话;

• 努力促进在有代表性的社区建立并发展建设和平机制;

• 努力鼓励作出可接受的和必要的妥协,据以应对可能是冲突根源的重 要人权问题。

国家人权机构在冲突时期面临着特殊的要求和挑战。国家人权机构在国家内 部冲突期间的作用将有别于它正常的方案职能。国家人权机构可能会根据要求酌

情将方案重点从根本上转向核心保护、建设和平或过渡时期司法等方面。但在所 有情况下,活动或新职能的改变都必须符合授权法律的规定:

• 培训、教育和提高公众认识:国家人权机构可能会专注于在社区开展 培训工作,尤其是有关尊重少数群体权利的培训。在冲突致使大量人 口流离失所时,也可能要求对收容地区的民众进行人权教育;

• 调查:国家人权机构应认识到可能在冲突局势中出现的特殊的人权问 题,例如使用儿童兵作战,或利用性侵犯行为作为对付对方的武器。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证人/受害者的身分保密并予以保护;

• 监测人权:国家人权机构可能必须对相关事件进行监测而不是进行调 查,因为全面的调查可能是不可取的或是无法开展的行动。这项工作 要求监测人员充分了解适用的人权法和人道主义法;

• 向政府提供咨询意见:国家人权机构有责任在冲突时期向政府提供咨 询意见。其实,正是在这一阶段,尊重人权工作面临的风险最为严 重。

国家人权机构可能会遭到有关当局及其支持者的批评,说它们更关心的是如 何对待侵犯人权者,而不是关心公民和受害者的安全;或是说它们是在责成政府 对冲突的另一方无视相关标准的行为负责。为了应对这些批评,国家人权机构除 了责成国家对人权义务负责外,还必须确保追究反叛派别对侵犯人权行为的责 任。

某些国际权利准则适用于所有的战斗人员,包括叛乱团体。政府有责任保护 其本身和人民免遭暴力侵害,但不拥有自由处理此种问题的权力。若干重要的国 际协定规定,国家政府拥有为确保公共秩序而限制某些权利的自由。国家可利用 一种机制减损条约规定的某些权利,从而暂停或限制实施这些权利,但国家必须 遵循若干正式的程序。如果国家打算以这种方式限制某些权利,国家人权机构必 须竭力要求国家履行在这方面的职责。此外,某些权利是不得予以减损的,因此 国家人权机构必须提请正在考虑限制此种权利的任何政府注意这一事实。

按照定义,叛乱分子是在国家法律框架之外活动的人员。因此,无法以要求 政府对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方式同样地追究叛乱分子的责任。不过,一些国际权 利准则适用于所有的战斗人员,无论他们是否是国家行为者。还有一种意见认 为,如果叛乱团体已有效地控制了某一地区,它就是该地区事实上的政府,因此 它就负有与国家政府相同的责任,并应该同政府一样对违反习惯法行为产生的后 果承担责任。国家人权机构有责任使叛乱团体认识到它们也负有人权责任,并最 终将追究它们在这方面的责任。

国家人权机构还必须就如何应对造成冲突的根本问题和紧张状况向政府提供 咨询意见,因为这些问题和状况有许多可能与人权相关。

建设和平:机构旨在建设和平的工作可能至少涉及:(a) 努力促进战斗人员

监测人权:第七章所载的对监测的一般性讨论也适用于这种局势,但某些问 题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必须履行人权工作者“不造成伤害”的绝对责任,对于 因属于冲突一方或另一方的原因而可能遭受危险的个人尤其如此。对一般公众和 工作人员的安全考虑最为重要;关于对证人/受害人身分保密和予以保护的规则 也适用于这种局势。

由于全面的调查或许既不可取也不可行,国家人权机构的工作将可能限于对 相关事件开展监测活动。这将要求监测人员充分熟悉适用的人权法和人道主义 法。

在冲突局势中工作的机构还可能必须监测境内流离失所者的境况,确保他们 的需求得到充分的重视,如果他们属于少数群体,还必须确保他们的权利不致遭 到忽视。同样,在邻国开展工作的机构或许也必须特别注意监测抵达该国的难民 的权利。

调查:同上述有关监测的讨论一样,第五章所载的适用于人权调查的一般原 则也适用于冲突时期的调查工作。同样,与监测活动一样,“不造成伤害”、确 保安全以及保护身分的责任,对在冲突局势中开展的调查工作也特别重要。

对叛乱行动的调查未必一定会涉及非国家行为者,因为此种行为者的法律责 任与国家有别。此外,许多国家的国家人权机构可能不具有对非国家行为者的管 辖权。但尽管如此,国家人权机构仍然可以记录事实,并在可能时查明事实真 相。这将使机构得以公布证据,还可以使非政府组织或个人为自行提起诉讼提供 有力的事实依据。如果要在冲突结束后设立专门国际法庭或国家法庭,这可能具 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国家人权机构应认识到并在可能时充分记载可能在冲突中出现的特殊的人权 问题:例如使用儿童兵作战,或利用性侵犯行为作为对付对方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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