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ucun résultat trouvé

人权体系

Dans le document 4 国家人权机构 (Page 10-13)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宣布,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和鼓 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地尊重全体人类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联合国一直在力求实现这一宗旨,这首先是制定各种国际准则。如今,这些 标准已几乎涵盖了人类的每一个活动领域。

联合国开展了多种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开始实施一项技术合作方案,据以切 实支助各国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

1993 年世界会议后设立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职位5。高级专员通常

的任务是负责加强联合国旨在确保人人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由于成 立了人权高专办和设立了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的职位,联合国系统内外更高度地注 重人权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确认所有的人权是普 遍、互相依存和不可分割的,并为二十一世纪制定了目标宏伟的人权议程。

人权高专办在人权领域发挥主导作用,而且有联合国系统的各个部门与它合

作。6 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强调必须为增进人权加强联合国的机构间合作。7

2. 区域人权机制

非洲、美洲、亚洲和欧洲的区域人权机制也日趋活跃。它们发展各种惯例并 制定各种政策,具有法院系统的机制还制定判例法,从而使国际人权标准适用于 各种特定的社会、历史和政治传统以及区域的现实。区域人权机制和国家人权机 构在增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一种互利共生的关系。

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西非经共体)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南共体)等区域经 济和发展机构也参与人权工作。

5 大会第48/141号决议。

6 见“加强联合国:进一步改革纲领”(A/57/387)

7 见大会关于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的第60/1号决议。

3. 非政府机构

非政府机构是不属于政府部门的实体。它们包括民间社会、媒体和工商企 业。

民间社会可发挥推广普世人权文化的特殊作用,尤其是通过非政府组织专心 致志的工作发挥此种作用,因为非政府组织具有独立性和灵活性,往往可以比任 何政府或政府间组织更自由地发表意见和采取行动。宗教机构和社区服务组织也 是至关重要的行动者。

4. 国家的作用

保护人权的首要责任在于国家政府。近几十年来,大多数国家已成为主要人 权条约的缔约国。每项文书都责成国家履行这些条约所载人权标准的法定义务。

批准国际人权条约意味着国家必须承担尊重、保护和履行该文书所载权利的 责任。尊重是指国家不得采取有悖于受条约保障的权利的任何行动或实施任何此 种措施。保护是指国家必须采取扶植行动,确保个人的人权不致遭到拒绝。国家 必须建立据以保护人权的机制。妥善的法律、独立的司法系统、制定和实施保障 个人的措施和补救措施,以及建立和加强民主机构,这些都是要求国家采取行动 的事项。履行的责任则要求国家采取不只限于预防的积极措施。例如,这一责任 可能不止是仅仅颁布若干项通过全国教育和宣传活动来增进人权的法律。

在国家批准某项人权文书时,它们必须确保所涉的权利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 组成部分,或获得国家法律体系的承认。国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一切适当措 施”,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措施,据以确保这些权利在国家一级得到落实。这些措 施就是所谓的“有效的国家执行”,而此种执行已引起国际社会的重大关注并促 使它们采取行动。许多国家实施或恢复实施民主治理,其着眼点都在于重视国家 人权机构等民主机构,将之视为履行国际义务的关键因素之一。

5. 区域网络

国家人权机构的区域和次区域网络以及协会是国际体系的重要补充成分。国 家人权机构的区域网络有权以观察员的身分参与人权理事会的工作并与理事会各 机制进行交往(见下文)。它们使来自同一区域的机构得以更经常地聚集一堂并讨 论共同关心的问题。这些网络包括:

• 非洲国家人权机构网络;

• 美洲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网络;

• 亚太国家人权机构论坛;

• 欧洲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集团。

大会第 63/172 号决议欢迎在各区域内加强国家人权机构之间的区域合作以

及国家人权机构与各区域人权网络之间的区域合作(见下文附件七)。

非洲

非洲人权机构网络建于 2007 年。8 该网络按照《巴黎原则》鼓励非洲国家 人权机构提高效能并开展合作。该网络已认识到国家人权机构可在选举和民主治 理方面更全面地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促进民主和发展,并支持司法独立。

2010年6月,该网络有15个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见下文附件

二)。

2009 年,西非国家人权机构在班珠尔举行的一次会议期间建立了次区域网

络,并已开展早期工作,以期使该网络开始运作。

美洲和加勒比

2000 年,在人权高专办的支助下建立了美洲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网

络。该网络的目的是发扬尊重人权的文化;进一步承认并履行各项国际承诺;为 民主发展作出贡献;加强现有的国家人权机构,并按照《巴黎原则》支持发展新 的和建立中的人权机构。该网络邀请不具有“A”级认证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以 观察员身分参加。

2010 年 6 月,该网络有 15 个具有“A”级地位的国家人权机构(见附件

二)。该网络在人权高专办支助下于 2009在日内瓦举办了有关普遍定期审议与国 际人权体系的讲习班。国家人权机构交流了有关与国际人权体系互动的经验和最 佳做法。

亚洲及太平洋

亚太国家人权机构论坛是经授权支持在该区域建立和加强国家人权机构的组 织。该论坛参加了 1996 年在澳大利亚举办的第一次国家人权机构区域讲习班。

1997年,国家人权机构的概念正式为人们所接受。

该论坛的年度会议使来自亚洲及太平洋区域的国家人权机构、联合国、国家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聚集一堂,共同探讨如何通过促进和加强国家人权机构改善该 区域的人权合作。该论坛提供了机会,使各成员机构的高级代表得以审视并规划 它们的活动,并讨论与该区域相关的人权问题。

该论坛向其成员组织、国家政府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实际的援助和支持,使之 能更切实有效地开展保护、监测、增进和宣传人权的工作。2010 年 6 月,亚太 论坛有15个具有“A”级地位的成员组织(见附件二)。

8 该网络取代了1996年设立的非洲国家人权机构协调委员会。非洲国家人权机构第六次会议( 加利,2007 10 )签署了网络《章程》,其中规定在内罗毕设立常设秘书处,由人权高专 办提供资助。

欧洲

欧洲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集团由欧洲各国家人权机构组成,其中大多数 具有“A”级地位(见附件二)。该集团定期举办区域会议和圆桌会议,并积极参 与人权理事会、普遍定期审议、人权条约机构和特别程序等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工 作。它同欧洲联盟基本权利机构、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欧安组织)、欧洲委员 会、以及包括欧洲人权法院等其他组织开展合作。

欧洲各国家人权机构也参与阿拉伯――欧洲人权对话,目的是促进在欧洲和 阿拉伯世界国家人权机构间开展富有成果的对话。此种对话是丹麦人权研究所和 约旦国家人权中心于 2005 年启动的。对话为该两个区域提供了一种论坛,可据 以讨论各种共同的人权问题,通过交流最佳做法和经验加强机构能力,并协助阿 拉伯区域的国家人权机构建立区域网络。9

B. 联合国与国家人权机构

Dans le document 4 国家人权机构 (Page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