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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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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执法工作中的人权的渊源、制度和标准

本章的目标

介绍主讲人,并通过主讲人向学员介绍关于执法工作中保护人权的现有联合国总体框 架。

概述与警察工作相关的主要文书、监测机制和权威性的联合国机构。

重点介绍警察应当保持警觉的几类侵犯人权情况。

基本原则

国际人权法对所有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执法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人权是国际法和国际关注的的理所当然的主题。

执法人员必须懂得并应用国际人权标准。

A. 国际标准的相关性

116. 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些机构都颁 布过与执法工作中的人权有关的国际标准。

在这些机构中居首位的是人权委员会、防止 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以及定期举行 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问题大会。联 合国的两个主要机关,即,联合国大会和经 济及社会理事会,对这些标准予以通过,就 使它们具有了普遍性—也就是说,得到了整 个国际社会的接受,被整个国际社会看作是 执法工作的最起码规则,而不论会员国的法 律制度或国内法如何。

117. 此外,在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一个条约监测机构—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不断发展的判例 中,也体现出这些标准的规范性内容和关于 在国家一级予以恰当落实的详细情况。

118. 在介绍国际一级的各种渊源、制 度和标准之前,有必要先谈一谈这些标准的 法律效力。本手册所讨论的各种标准作为一 个整体,贯穿国际法律权威的各个方面,从 各种公约中确定的有约束力的义务,到通过 各种宣言、最低限度规则和原则汇编提出的 有道义说服力的普遍性指导意见。这些文书 结合起来,就构成了一种全面的、详细的国 际法律框架,据以在刑事司法方面确保尊重 人权、自由和尊严。

119.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可以说,国 家批准或加入的正式条约才具有由约束力 的法律的特点。这种条约包括《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 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预防和惩 治种族灭绝罪行公约》,以及另外一些公约。

在这里还应该提一下《联合国宪章》,这本 身就是一个所有会员国都参加的具有法律 约束力的条约。尽管如此,也不应该从学术 性的法律论点出发,忽视本手册连同有关公 约一起叙述的各种宣言、准则和最低限度规 则实际价值。为此至少可以提出三个基本的 理由:

(a) 这些不具备条约性质的文书是各 种主要法律体系和文化的共同价值观的表 述。这种表述有的是体现在世界主要法系的 国内法中,有的则是形形色色的联合国会员 国参与的国际进程中拟定的。因此,它们的 道义说服力是不容置疑的。

(b) 成文的条约并不是有约束力的规 则的唯一渊源。宣言、原则汇编等文书的条 文,由于是国际上制定的,并且在国内法中 得到广泛接受,因此法律方面的许多学者都 将其视为“国际法的一般原则”,而后者正 是《国际法院规约》承认的国际法渊源之一。

许多这类条文被一致认为是所谓“习惯国际 法”现有原则的宣示,称为“习惯国际法”,

是说这种法律的约束力基础在于各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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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标准都是这方面显而易见的实例。

(c) 两个公约所保护的两类权利是公 认的平等而且相互依存的权利。

126. 因此,人们注意到,《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广泛保护各种权利,

包括工资权、得到合理就业条件的权利;组 织工会的权利、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的权 利、保护家庭和子女的权利、获得适足生活 水准的权利、健康权、受教育权、参与文化 生活的权利。这个公约的执行情况由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负责监测。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一 号任择议定书

127.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第一号任择议定书与《公约》本身同时 生效。这个附加的文书规定,人权事务委员 会可接收和审议所称受侵犯《公约》所列任 何权利的行为之害的个人提交的来文。委员 会在审议这种申诉的过程中形成了相当可 观的判例,这为解释《公约》对警察工作的 意义和影响提供了有益的指导。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 号任择议定书

128.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并没有关于禁止死刑的规定,但对死刑 的使用还是规定了严格的限制。鉴于世界公 众舆论越来越倾向于完全废止死刑,联合国 大会于 1989 年通过了该公约的以废止死刑 为目标的第二号任择议定书,其中对于缔约 方的实际规定禁止使用死刑。

《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129. 《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

于 1951 年 1 月生效。这个公约和联合国本 身一样,产生于国际社会对第二次世界大战 突出表现的严重侵犯人权情况所感到的普 遍震惊和义愤。该公约申明,灭绝种族行为 是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公约着眼于通过推 进国际合作争取消灭这种暴行。具体而言,

公约涵盖的这方面的行为是指,蓄意全部或 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

手段包括杀害这种团体的成员、造成这种团 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故意使这种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态之下以 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强制实施意图在 于防止这种团体内的生育的办法,或强迫转 移这种团体的儿童至另一个团体。

执法警示 灭绝种族罪

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行为,包括:

(a) 杀害这种团体的成员;

(b) 造成这种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c) 故意使这种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态之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d) 强制实施意图在于防止这种团体内的生育的办法;

(e) 强迫转移这种团体的儿童至另一个团体。

《禁止酷刑公约》

130.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 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公约》于 1987 年 6 月生效。该公约在提供保护、从国际角度防 止酷刑罪方面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前进了一大步。《禁止酷刑公约》规 定,缔约国有义务采取有效的立法、行政、

司法或其他措施,防止出现酷刑的行为;恪 守在有理由怀疑某个被驱回的人会遭受酷 刑的情况下不予驱回的原则;保证酷刑受害 者的申诉权和得到主管当局迅速、公正审查 的权利;保护申诉人和证人;以及补偿受害 者及其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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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张正义,也可以减少对监禁办法的使用,因 为在任何情况下,监禁办法都应当被视为一 种极端形式的惩罚。这些规则规定,所指的 措施要考虑到人权和罪犯的重返社会、对社 会的保护,以及受害者的利益。这些规则在 准假、工作假、假释、宽恕、赦免、社区服 务、经济处罚等手段的使用方面都提出了指 导意见。

《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 准则》)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

(《北京规则》)

《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

(《利雅得准则》)

146. 这三项文书,连同《儿童权利公 约》,构成与少年司法有关的标准的基础。

这三项文书(分别是联合国大会 1990 年 12 月、1985 年 9 月和 1990 年 12 月通过的),

同《儿童权利公约》一样,要求各国法律系 统照顾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特殊情况和 易受伤害的特点。这些文书兼顾预防和待遇 问题,所依据的中心原则是,少年司法领域 的一切行动都要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指导。

关于警察与未成年人的保护的第十六章分 析了这三项文书的内容。

《保护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

147. 1992 年 12 月,联合国大会通过 了《保护所有人不遭受强迫失踪宣言》。宣 言表达了国际社会对这种恶劣的全球现象 的关注。内容共有 12 条,着眼于防止对人 的不留任何踪迹的扣押,将这种行为认定为 危害人类罪。宣言要求采取有效的立法、行 政、司法和其他措施防止和终止这种行为,

并具体规定了一些这样的措施。这些措施包 括注意落实程序保障、追究责任、惩处和补 救。

执法警示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

政府或其代表,或在其支持、纵容或默许之下,逮捕、拘留、绑架某人或以其他方式 剥夺某人的自由,又不透露受害者的命运或下落,或拒绝承认受害者已被拘押。

《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即决处决的 原则》

148. 《有效防止和调查法外、任意和 即决处决的原则》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于 1989 年 5 月推荐给各国的。原则为执法部门 和国家的其他部门在防止和调查这类罪行 提供了指导意见,也为进而将罪犯绳之以法 的法律程序提供了指导意见。原则强调必须

确保严格控制执法机构,包括明确的逐级指 挥,以及认真细致地保持记录、进行检查和 就拘留事宜通知家属以及法律代表。原则还 要求保护证人和受害者的家属,并认真仔细 地收集和考虑有关证据。原则为保障生命权 的人权条约规定提供了极其重要的细节。关 于警察侵权行为的调查的第二十一章较详 细地分析了这些原则的内容。

执法警示

法外处决、任意处决或即决处决

不经过充分法律程序而剥夺人的生命,并且是有政府或其代表的参与、同谋、纵容或 默许。

屠杀

对三人或三人以上的法外处决、任意处决或即决处决。

C. 联合国人权机制

C. 联合国人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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