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ucun résultat trouvé

关于法制的主要国际文书

Dans le document 人权与执法 (Page 190-200)

1. 世界人权宣言a

(节选)

……

第三条

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 全。

……

第五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 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

……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拘禁或 放逐。

第十条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 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 任何刑事指控。

第十一条

(一)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

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 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二)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

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 事罪者,不得被判为犯有刑事罪。刑罚不得 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

a 联合国大会19481210日第217 A (III)号决 议通过。

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b

(节选)

……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 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 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 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 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 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 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后判决,不得执行。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 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 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 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 务。

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 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 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

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 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 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 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 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

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 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

b 联合国大会19661216日第2200 A (XXI) 号决议通过。

164

165

166

167 第六条

执法人员应保证充分保护被拘留者的 健康,特别是必要时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这 些人获得医疗照顾。

评注:

(a)“医疗照顾”指的是由任何医务人 员、包括合格医生和医务辅助人员提供的服 务,应于需要时或提出请求时确保取得这种 照顾。

(b)虽然医务人员可能是执法机构的 从属部分,但是当这些人员建议由执法机构 以外的医务人员为被拘留者提供适当医疗 或会同执法机构以外的医务人员为被拘留 者提供适当医疗时,执法人员应考虑他们的 判断。

(c)一般的理解是,执法人员也应确保 犯法行为受害者或犯法过程中意外事故的 受害者获得医疗照顾。

第七条

执法人员不得有贪污行为,并应竭力抵 制和反对一切贪污行为。

评注:

(a)贪污行为和其他任何滥用权力行为 一样,都是执法人员专业所不容许的。凡执 法人员犯有贪污行为,即应切实绳之以法,

因为政府如果不能、或者不愿对自己的人员 并在自己的机构里执行法律规定的话,就不 能期望对本国公民执行法律规定。

(b)贪污的定义固然要由国家法律决 定,但应理解贪污应包括个人在执行任务时 或在与其任务有关的情况下,要求或接受礼 物、许诺或酬劳,从而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 动,或在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后非法接受 这些礼物、许诺、酬劳的一切行为。

(c)上文所指“贪污行为”一词应理解 为包括意图贪污在内。

第八条

执法人员应尊重法律和本守则,并应尽 力防止和竭力抵制触犯法律和本守则的任 何行为。

如执法人员有理由认为触犯本守则行 为已经发生或行将发生,应向上级机关报 告,并在必要时向授予审查或补救权力的其 他有关机构提出报告。

评注:

(a)《守则》一经纳入国内立法或惯例 即应予以执行。如法律或惯例载有比本守则 更为严格的规定时,则应遵照该规定从严办 理。

(b)本条力图保持下述情形之间的平衡:

一方面,公共安全在很大程度上所依靠的机 构需重有内部纪律;另一方面,也需要处理 侵犯基本人权的时间。执法人员应在指挥系 统的范围内报告侵犯行为,只有在没有其他 补救办法或没有其他有效补救办法的时候,

才应在指挥系统以外采取法律行动。一般的 理解是,执法人员不应因报告了已经发生或 行将发生触犯本守则的行为而受行政处分 或其他处罚。

(c)“授予审查或补救权力的有关机构”

指的是在国家法律下拥有法定的、习惯的或 其他的权力,以审查本守则的范围内的触犯 行为所引起的冤情和控诉的任何现有机构,

无论是设在执法机构以内,或是独立的。

(d)在某些国家,可以认为新闻工具 是在执行类似评注(c)所述的审查控诉的工 作。这样,执法人员在按照本国法律和习惯 以及本守则第四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 有正当理由作为一种最后的手段,经由新闻 工具引起舆论注意他们所提请注意的触犯 行为。

(e)遵照本守则的规定行事的执法人员 应受到他所服务的社会群体和执法机构及 司法界的尊重、充分支持与合作。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Dans le document 人权与执法 (Page 190-200)

Documents relatif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