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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与实践

Dans le document 人权与执法 (Page 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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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务中心关于警察培训的方针

1.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人权事 务中心(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多年来 通过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方案参与了司法 工作各领域、包括执法领域实际工作者的培 训工作。这本手册所依据的方针就是在这些 年的工作中形成的,这个方针包括下列基本 要点:

A. 同级培训的方式

2.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在这方面 从实践着眼聘请有关专家。人权事务高级专 员/中心的做法不是完全局限于依靠专家和 理论工作者,而是也依靠有关领域的实际工 作者,包括干警和教员。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中心的经验表明,通过这种同一层次警员 自己的讨论,可以比教授—学员关系的培训 模式取得大得多的成果。人权事务高级专员 /中心通过这个方针可以了解与警察有关的 独特专业氛围。同时,参加培训的实际工作 者和教员还得到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以 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工作人员 中的专家的指导,这样可以保证在课程内容 中充分、一致地反映联合国标准的实际内 容。1

B. 师资培训

3. 挑选一个国家参加人权事务高级专 员/中心培训课程的人员,要准备他们在培 训结束后继续承担培训前的职责。回到工作 岗位上之后,他们负有自己开展培训和推广 工作的任务。这样,培训班的作用就会成倍 增加,因为通过培训传授的知识可以在有关 单位内得到传播。1992年以来,人权事务高 级专员/中心的培训课程除了实质性内容之 外,还增加了能力建设的内容,例如,为向

1 按照本手册筹办培训班时,如果联合国人权专 家不能参加,不妨考虑请非政府人权组织的专家参 加。

学员传授教学技能而设置的课程和教材。为 争取达到最大的效果,组织者应考虑采用同 样的能力建设办法。

C. 教学方法

4.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制定的所 有课程都包含面向成人培训的各种切实有 效的方法。具体而言,建议采用创造性的、

交互式的教学方法,这类方法最有希望争取 得到学员的积极参与。最近,人权事务高级 专员/中心工作人员与一些在培训方面具有 丰富经验的非政府组织进行了讨论,讨论表 明,下列方法对于为成人开展的人权培训特 别恰当和有效:工作小组、讲座—讨论、案 例研究、小组讨论、圆桌会议讨论、集体研 讨、模拟和扮演角色、实地参观、实习(包 括起草课程和常规指令)以及影像材料。下 文第三章提出关于如何使用这些方法的建 议。

D. 学员针对性

5.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知道,仅仅 靠背诵泛泛而论的一般原则不大可能起到 改变特定培训学员实际行为的效果。为了切 实有效,甚至应当说,仅仅是为了有所裨益,

培训和教育工作必须直接针对并恰当地注 意特定的培训对象,这对于警察、保健工作 者、律师、学生和其他各种人都是一样的。

因此,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的教学活动 将侧重于对日常执法直接相关的标准,而不 是着重讲授联合国机制的历史和结构。

E. 实际做法

6. 警察在实际工作中所希望知道的不 仅仅是“有什么规定”,他们也希望知道在 规定的限度内怎样才能有效做好工作。如果 在培训中不注意这两个方面,可能就无法令 人信服,也不会有成效。因此,人权事务高

6 级专员/中心在所有的培训课程中都有实际 的资料介绍对于学员在公务中已证明行之 有效的方法,其中有些来自专家的建议,有 些则来自关于有关专业当前最佳做法的文 献材料。然而,虽然切合实际的建议是培训 课程的一个关键内容,但在人权手册或课程 中不可能就技术性的执法技能提供详细的 培训。只能是通过介绍着重说明确实存在这 些方法,而这些方法则因作为人权培训之后 进一步培训的内容。技术性的执法培训在国 际一级是由一些专门的国家执法培训机构 在长期的国际推广方案之下提供的。

F. 全面介绍各种标准

7.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的培训课 程着眼于透彻地介绍有关的国际标准。为 此,相关的文书和简化的教材译成有关文字 后发给学员。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的专 门工作人员在每一个情况下都掌握培训班 和研讨会的实质性内容以及所需要的补充 课程介绍。本手册提供这些内容的现成目 录,供教员参考。

G. 通过教学提高认识

8. 除了讲解标准和传授实际技能之 外,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的课程还包含 一些练习,通过练习,要使学员意识到自己 也可能会发生侵权行为,尽管可能是无意 的。例如,有一些精心安排的练习(包括扮 演角色)可以起到相当有价值的作用,能够

帮助学员认识到自己的态度或行为中所反 映的性别偏见或种族偏见。同样,举例而言,

具体标准在关系到妇女时的特殊意义就不 是一律都是显而易见的。应当帮助学员认识 到,例如一些国际文书中的“有辱人格的待 遇”一语,对于不同的对象就意味着不同的 行为和限度,在涉及妇女时就不同于涉及男 子时,或在涉及一个文化群体时也不同于另 一个文化群体。

H. 设计和应用中的灵活性

9. 为通用起见,培训课程在设计上必 须保证有利于灵活使用,不要对教员规定固 定不变的重点或办法。课程必须能够适应具 体的文化、教育、区域和经验需要,必须能 够适应一个对象群体中各种不同的学员的 实际情况。因此,本手册不能逐字逐句地“朗 读”给学员听。教员应当选择有关的材料,

并根据本手册的内容和当地的具体实际情 况,有针对性地编写自己的讲义和材料。

I. 评价工具

10. 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的课程 包含培训前和培训后评定工作,例如测验问 卷,这是为了达到三个重要目的。培训前问 卷,如果使用得当,教员就可以针对学员的 具体的教育需要调整课程安排。培训后问卷 和评定会使学员能够衡量学到的东西,并有 助于连续不断地(这一点很重要)修改和改 进通过本手册安排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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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培训方案的参加者

A. 定义和类别

11. 使用本手册的培训方案的参加者 是执法部门的官员。在《执法人员行为守则》

第一条评注中,这些官员的定义如下:

(a)“执法人员”一词包括行使警察权 力、特别是行使逮捕或拘禁权力的所有司法 人员,无论是指派的还是选举的。

(b)在警察权力由不论是否穿着制服 的军事人员行使或由国家保安部队行使的 国家里,执法人员的定义应视为包括这种机 构的人员。

……

12. 为简明起见,并考虑到文字上要有 所变化,本手册中也使用“警察”一词,是

“执法人员”一语的替代用法。两个用语既 是指以上定义的一类人员,也是指参加联合 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民警。

13. 有必要按级别和职能区分不同类 型的执法人员,以确保培训方案适合于特定 类型的学员。以下为培训方案和本手册的使 用分别列出几大类人员:

国家高级执法人员—在警察组织内属 于政策制定或战略层次、负有指挥责任的官 员;

执法人员的教育人员和培训教员—在 整个执法培训方面负责执法人员教育和培 训的人员;

指挥层次以下的国家执法人员—在基 层执行任务的人员和负有直接监督这些警 员的责任的官员。还有必要对这个级别的人 员作进一步划分,例如,刑侦人员、具体负 责处理民事骚乱的人员,以及承担身兼各种 执法职能的“广义”干警;

在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中担任民警职 务的人员(维和民警)。

请教员注意:根据级别结构和其他组织 方面的因素,中级或“中等管理级别”执法 人员也可能参加为高级官员或在指挥层次

以下的执法人员开设的培训方案。

B. 为各种类别执法人员开展培训的具体 理由

14. 高级执法人员的培训之所以重要,

是为了使整个执法机构的培训方案能够取 得信任,也是因为这种培训具有重要意义—

不仅仅是在组织内部,而且也在政治和刑事 司法系统之内。例如,这个级别的官员可能 会施加压力,争取在立法或行政上作出他们 认为对于警方执行任务所必需的改变;他们 可能被吸收参加为提出宪法和法律修改或 改革方面的建议要设立的国家机构;他们可 能在自己的组织内负责制定政策;而且他们 要作出可能具有深远影响的战略行动决定。

15. 具体而言,必须为这类人员开展人 权和人道主义标准方面的培训,以争取达到 以上“目标说明”(第1页)中的目标(b)和 (e)。

16. 警察教育人员和培训人员培训的 重要性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中心师资培训 政策中得到确认。通过培训这类人员,可以 达到“关于目标的说明”中提出的所有目标。

17. 明显重要的一点是,在基层从事实 际警务的执法人员应当领会人权和人道主 义标准,他们的态度和行为应当符合这些标 准。不论这些人员是从事一般的执法工作,

还是在刑侦或维持治安方面的专门人员,都 应当做到这一点。正是在实际的基本执法工 作中,人权要么得到尊重,要么遭到侵犯。

另外,这一级的干警往往是单独执行任务,

另外,这一级的干警往往是单独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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