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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逮捕的国际标准—讲课材料

Dans le document 人权与执法 (Page 91-130)

第三部分 警察的职责

A. 关于逮捕的国际标准—讲课材料

1. 导言

345. 逮捕某人就是剥夺他的自由。在 执法中,逮捕一般是为了:

• 防止某人从事或继续从事某项非 法行为;

• 能够就指控被逮捕的人所犯非法 行为进行调查;或

• 将某人送交法庭,以便审理对该人 提起的指控。

346. 不管逮捕某人的目的如何,逮捕 必须有合法根据,必须以符合专业要求和业 务要求的方式施行逮捕。这就是说,警察在

进行逮捕时必须运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和技 能。

347. 禁止任意逮捕的人权文书没有关 于“逮捕“一词的定义,但在《保护所有遭 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的“用 语”之下有如下定义:

……是指因指控的罪行或根据当局的 行动扣押某人的行为。

执法人员绝对必须充分了解本国立法 中“逮捕“一词如何界定以及这种立法赋予 他们的逮捕权。

2. 人权与逮捕的一般方面 (a) 根本原则

348. 个人自由原则是一切人权所依据 的基本核心原则之一。剥夺个人自由是一种 极为严重的情况,只有在合法和必要的情况 下才有理由这样做。自由、合法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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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酷刑

• 禁止奴役。

370. 克减措施问题在关于民事骚乱、

紧急状态和武装冲突的第十五章中有较详 细的叙述。此处简述这些措施,是要指出克 减要随之带来一些影响。例如,旨在对逮捕 和拘禁实行司法监督的保障措施可能被取 消或废除,由此可能发生任意逮捕、对被拘 禁者的酷刑和其他虐待。

371. 应当向学员强调指出,在采取克 减措施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仍 在实行的保障措施,以增进和保护人权。

(d)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

372. 联合国人权事务中心关于这方面 问题的《概况介绍第6号》(Rev.1)举例提到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的一种情况,这种情况 是:

……政府不同部门或级别的官员、或有 组织团体或自发行动的个人或在政府直接 或间接支持、同意或默许下行动的个人,逮 捕、拘留、绑架某人或以其他方式剥夺其自 由,随后又拒绝透露此人的命运或下落,或 拒不承认剥夺该人自由,从而使该人得不到 法律保护。

373. 如果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案件中 有执法人员参与,就可以说是发生了严重滥 用警察职能的行为,因为“失踪“的人被剥 夺了法律的保护,从而也就剥夺了一切人 权。

374. 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是对一系列 基本人权的侵犯,即:

• 人身自由和安全权;

• 作为被拘禁者得到人道待遇的权 利;

• 生命权。

请教员注意:下文第四章和第六章也简 要地提到被强迫或非自愿失踪现象。

375. 显然,如果某人被强迫或非自愿 失踪是执法人员所为,这样的执法人员就相 当于非法地行使了逮捕权,而且侵犯了该人 的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这种执法人员的行为 也违背了作为对被逮捕的人的进一步保障 措施而确定的标准。

376. 执法人员有责任:

(a) 防止和侦破一切与被强迫或非自 愿失踪相联系的刑事犯罪;

(b) 和确保所在执法机关的其他人员 不参与这种罪行。

失踪的报告

377. 人权委员会在1980年2月29日

第 20(XXXVI)号决议中设立的被强迫或非

自愿失踪问题工作组,由被任命以个人身份 任职的专家组成,负责研究与最终失踪现象 有关的问题。

378.工作组接收和审查失踪者亲属或 代表他们的人权组织就人员失踪提交的报 告。工作组先要确定报告是否符合一系列标 准,然后将案件转交有关政府,请这些政府 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转告工作组。

3.结束语

379. 逮捕的权力是警察的重要权力之 一。这种权力对于执法和司法至关重要。个 人自由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对其他人权的 享受至关重要,是民主政治和民主公民责权 的先决条件之一。

380. 本章所述的国际标准揭示了警察 的一项重要权力如何与一项基本人权相协 调。警察需要全面认识在这方面的权力,认 识这些权力的限度。警察还需要具备必要的 业务和工作技能,在充分注意这些限度的前 提下使用自己的权力。正是在实际的执法实 践中,既会有权力的恰当行使,也会有超越 限度,既会有对权利的尊重,也会有对权利 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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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关于逮捕的国际标准—实际应用 1. 落实国际标准的实际步骤

各级执法人员

为争取形成明确的认识,经常研究分析所掌握的逮捕权力以及在实行逮捕之时和逮捕之 后应当遵守的程序。

通过参加培训形成并保持必要的人际关系技巧,特别是相互交流的技巧,使自己能够以 符合专业要求、慎重和恰当尊重人的尊严的方式实施逮捕行动。

在没有明显反抗的情况下,在实施逮捕行动中尝试使用平静、文明、劝解的语言,只有 在必要时才使用严厉、命令似的口吻。

练习掌握并保持必要的技术和工作技能,使自己能够以符合专业要求、慎重和恰当尊重 人的尊严的方式实施逮捕行动。

练习掌握并保持使用手铐和其他戒具的技能。

培养自信心,包括通过学习掌握自卫技巧。

认真研究本手册关于使用武力的第十四章,因为这也适用于逮捕。

凡是有可能,都要先设法取得逮捕令/逮捕证。

通过在职培训后参加现有的社区教育方案,研究解决冲突的方法。

仔细记录逮捕情况,记录以详尽细致为要。

指挥和领导干部 发布并实施关于逮捕程序的明确的常规命令。

经常不断地通过培训使所有执法人员都能掌握逮捕程序、懂得被逮捕的人的权利,并且 掌握安全和符合人道的逮捕方法。

通过培训提高处理人际关系的技巧、掌握解决冲突的方法、学会自卫,以及熟悉戒具的 使用方法。

按照本章的内容并根据所在国家法律制度下的逮捕程序,设计记录逮捕资料的标准表 格。

在能够预先计划某项逮捕的情况下,注意保证有多种办法可以选择,保证筹划、准备、

介绍情况以及所采用的策略手段适合于进行逮捕时会遇到的各种情况和条件。

在实施逮捕之后,及时向有关干警了解情况,并仔细核对逮捕记录,以确保记录完成。

制定程序,保证被逮捕的人能够不受阻碍地求助于律师。

2. 命题练习

练习1

与执法人员的行动相关的一项基本人 权是,人民有权不遭受任意逮捕或拘禁。

讨论:

(a) 贵国宪法和法律对保护这项权利 有什么规定。

(b) 政府或法律部门为协助警方尊重 这项权利是否发表过任何准则,效力如何。

(c) 指挥和领导干部对于如何行使逮

捕权力以及防止发生任意逮捕是否有具体 的指示,效力如何。

(d) 警察部门内部监督制度如何设法 防止发生任意逮捕。

(e) 简要列出可以向干警提出哪些准 则和指示,以便确保只有依法并在必要的情 况下才实施逮捕。

练习2

考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第九条的下列规定(第一款至第二款):

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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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章 拘 禁

本章的目标

介绍关于拘禁条件和被拘留者待遇的国际标准,并为本手册的使用者和学员提供应用这 种标准的实践机会。

基本原则(另见第十二章,逮捕)

审前拘禁应当是例外,而不是常规。

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得的人道以及固有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待遇。

凡是受刑事控告的人,在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无罪。

对被拘禁者不得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或任何形式的暴力或 威胁。

在拘禁地点,未成年人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妇女应与男子分隔开,未判罪的人应与已判 罪的人分隔开。

应由司法当局或相当的当局决定拘禁的时间并裁定其合法与否。

被拘禁者应有权被告知拘禁的理由和针对其提出的任何指控。

被拘禁者应有权与外界联系,有权得到家庭成员的探视,并有权单独和亲自与法律代表 通信。

被拘禁者应拘押在符合人道、能够保持身体健康的拘禁地点,并能得到适足的食物、水、

居住条件、衣服、医疗服务、锻炼和个人卫生用品。

被拘禁者的宗教和道德信仰应得到尊重。

任何被拘禁者均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审查拘禁的合法与否。

被拘禁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利和特殊地位应得到尊重。

任何人不得利用被拘禁者的处境迫使他承认犯罪或以其他方式迫使他作出对本人或他 人不利的证词。

纪律措施和命令应限于法律规定者,规章条例不得超出安全关押的必要程度,并且不得 构成不人道待遇。

A. 关于拘禁的国际标准—讲课材料 1. 导言

381. 国际人权标准和大多数国家的法 律制度都区分“被拘禁者“和“囚犯”。被 拘禁者是被剥夺自由、但没有被定罪的人。

囚犯是由于被定罪而被剥夺自由的人。在大 多数法律制度中,警察主要对付的是定罪前 的被拘禁者,因此,本章集中叙述与这一类 被拘禁者有关的情况。

请教员注意:应当提醒本手册的使用者

注意,本章的主题事项在联合国人权事务中 心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印发的

《人权与审前拘留:与审前拘留有关的国际 标准手册》(专业培训丛书第三辑)中有全 面叙述。该手册可直接向人权事务中心索 取,也可以通过设在大多数会员国的联合国 新闻中心索取(出售品编号 E.94.XIV.6)。

382. 凡是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很有可 能遭到虐待。有些类别的被拘留者,诸如妇

382. 凡是被剥夺自由的人,都很有可 能遭到虐待。有些类别的被拘留者,诸如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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