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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案文草案目前所列个别措施

Dans le document 海运述评 (Page 130-154)

(c) 

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消除技术援助 和能力建设的障碍?

虽然在确定和充实个别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法 律案文上取得了进展,但在促使谈判各方在 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和差别待 遇问题上达成一致方面,大家还觉得存在许 多问题,远远还没有保证。

特殊和差别待遇已经被载入谈判案文草案,

并体现在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 的三类承诺的引进中。通过这些承诺,这些 国家可以延缓执行一些措施并将获得适当技 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助作为条件。168

特殊和 差别待遇规定也出现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 制适用拟议“宽限期”

(

期限有待商定

)

等其 他组成部分中。

方框

5.3.

谈判案文草案目前所列个别措施

谈判案文草案目前所列贸易便利化措施

1.

公布

21. [

核准运营商

]

2.

通过因特网获得的信息

22.

加快装运

3.

查询点

23.

禁止领事交易要求

4.

通知

24.

边境机构合作

5.

公布和生效之间的时间间隔

25. [

转运或过境货物的申报

] [

国内中转

] 6.

就新订及经修正的规则发表意见的机会

26.

手续和文件要求审核

7.

磋商

27.

减少

/

限制手续和文件要求

8.

预裁定条款

28.

副本的接受

9.

上诉权

29.

国际标准的使用

10.

上诉机制

[

属于世贸组织成员的

] [

海关联

盟内

] 30.

单一窗口

11.

进口警报

/

快速警报

31. [

消除

][

强制性

]

装运前

[

和装运后检验

]

12.

滞留

32.

报关行的使用

13.

检验程序

33.

共同边界手续

[

要求

] 14.

关于针对进出口收取的或与进出口有关的

规费和手续费的规定

34.

与结关有关的统一表格和文件要求

15.

处罚规定

35.

将被拒收货物退回给出口商的备选办法

16.

到达前处理

36.

货物的暂准进口

17.

放行与关税、税款、规费和手续费的确定

和支付分离

37.

出入境处理

18.

风险管理

38.

过境自由

19.

结关后审计

/

海关审计

39.

海关合作

20.

平均放行时间的确定和公布

40.

国家贸易便利化委员会

5

:

法律问题与法规动态

115

要使贸易便利化措施

(

尚有待商定

)

的执行速 度差异化成为可能,在技术性上存在一些问 题。除此之外,许多谈判方和分析家认为,

阻力在于发达成员不肯表态同意列入明确的 法律承诺,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 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以及报告个别或通过 国际援助机构提供的援助。

确实,迄今为止,将执行的灵活性与技术援 助的提供挂钩以及在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 设上引进强制报告义务在世贸组织是前所未 有的。169 此外,发达国家对其保留进行了辩 解。它们指出,事实上全球贸易便利化相关 援助正在蓬勃发展,因此需要援助的国家已 经可以获得所需要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

并且它们在数量上是足够的。170 在谈判过程 中,世贸组织的一些发达成员国向世贸组织 贸易便利化谈判小组提交了几份全面报告,

介绍其在贸易便利化领域的项目融资,或通 过贸易便利化阐述这一观点。171 事实上,分 配给贸易便利化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整 体份额过去几年明显不断增加。与此同时,

贸发会议根据经合组织提供的数据进行的计 算还表明,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 国家之间存在差异。分配给最不发达国家的 贸易便利化技术援助所占份额远远低于分配 给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的份额。172 这一点 以及关于最不发达国家的贸易便利化执行成 本最高的合理预期,为发展中国家关于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承诺的关

切提供了理由。早在十年前,将贸易便利化 承诺与技术援助挂钩的规定就已经被纳入一 些双边协定。

2001

年的加拿大

哥斯达黎加 自由贸易协定就是明证。如今,新的双边和 区域贸易协定正越来越多地列入技术援助内 容。173

4. 结论: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 协定的机会窗口 ?

世贸组织的贸易便利化谈判在正式推出

8

年之 后,在技术和政治上势头强劲,足以产生

(

也 许是

)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规则以及执行它 们的体制环境。虽然谈判速度可能看似不温 不火,但必须记住,起草关于贸易和运输便 利化问题的技术协议通常需要数年时间,甚 至还只是在区域一级。由于已经达到了这一 阶段,世贸组织的贸易便利化谈判对目前的 区域和双边贸易协定、贸易便利化相关技术 援助和能力建设以及国家贸易便利化战略产 生了影响。174

目前,贸易便利化在世贸组织中似乎有一个 明显的机会窗口。决定协定最终命运的终究 将是谈判者在将贸易便利化与多哈回合脱钩 和敲定协定案文上互相妥协的意愿和能力。

无论最终结果如何,可以肯定的是,世贸组 织的贸易便利化谈判已经是国际贸易便利化 法规和法律框架中的一个重要篇章。

1 有关国际制度的更详细情况,见ReynoldsBWBTsimplis MN(2012),《船东责任限制》,AH Alphen aan den RijnWolters Kluwer,第二部分。

2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于1986121月生效,截至2012630日有53个缔约国,占世界总吨位的 53.75%

3 1996年《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议定书》。2004513日生效。截至2012630日,该议定书有46个缔 约国,占世界总吨位的45.95%

4 关于有权援引限制规定的人员以及可适用限制规定的船舶类型,见ReynoldsBWBTsimplisMN(2012),上 文脚注1,第3章和第4章。另见下文脚注13

5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和199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第2条和第3条。第2条列有适用限制 规定的一系列范围广泛的各类索赔,而第3条被排除在责任限制之外的一个子系列的索赔(例如适用专项国际责任 制度的索赔)。注解详情见ReynoldsBWBTsimplisMN(2012),上文脚注1,第5章。

6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和199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第4条:“如果事实证明损失是因个 人行为或疏忽所至,而这种行为或疏忽的意图是故意造成这种损失,或在不计后果及明知可能会造成这种损失的 情况下实施,则责任人不得享有责任限制权利。”

7 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在其于2012416日至20日举行的第九十九届会议期间通过了关于在《1996年议定书》中 增列赔偿责任限额的修正案。见第LEG.5(99)号决议,《法律委员会第九十九届会议工作报告》,LEG 99/14,附 2

8 根据“默认接受”程序,修正案在指定日期生效,除非在该日期前有商定数量的缔约国反对。

9 3 (a)() 条。

10 3(a) () 条。

11 3(b)() 条。

12 3 (b)() 条。特别提款权的每日兑换汇率可见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基金组织)的网站,www.imf.org

13 199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法院诉讼程序(15);然而,对于下列情况,一国可以选择 不适用有关公约限额:(a) 在缔约国无惯常居所,或者在缔约国无主要营业场所的个人,或(b) 属于援引限制权利 所涉及的或寻求放行的或在上述指定时间不悬挂缔约国国旗的任何船舶。见上文脚注4

14 1957年《责任限制国际公约》于1968年生效,目前仍有14个缔约国。

15 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与199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适用范围相同(见上文脚注13)1924

《责任限制公约》与1957年《责任限制公约》原则上也适用于缔约国的法院诉讼程序。然而,对于每项公约,缔 约国都可以选择不对与缔约国没有联系的某类人员或船舶适用限额规定。

16 2011年海运述评》第五章对2010927日至101日举行的海保会第六十一届会议期间的船舶温室气体减排情 况审议工作进行了概述。

17 见海事组织2009年第二次温室气体研究报告,可登陆http://www.imo.org/blast/blastDataHelper.asp?data_id=27795

&filename=GHGStudyFINAL.pdf查阅。该研究报告表明,如果得到执行,有关措施将增强能源效率,使目前的排

放率减少25-75%

18 各类措施讨论概况见《2010年海运述评》,第118-119页和《2011年海运述评》,第114-116页。

19 关于市场措施,具体见《2011年海运述评》,第114页和第117-119页。

20 该书由联合国与Earthscan/Routledge合作出版,列有来自学术界、国际组织-如海事组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 公约秘书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能源机构和世界银行-以及航运业和港口行业的专家提供的书面文稿。

所涉问题包括:科学背景、国际航运温室气体排放与潜在减排办法、有关法规和体制框架现况、潜在气候变化影 响与海运适应方法以及融资与投资、技术与能源等有关交叉问题。进一步信息见贸发会议网站www.unctad.org/ttl/

legal

5

:

法律问题与法规动态

117

21 新条例案文见《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六十二届会议报告》,MEPC 62/24/Add.1,第MEPC.203(62)号决议,附件 19

22 经《1978年议定书》(MARPOL 73/78)附件六 (MARPOL Annex VI)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设定的船舶产生的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量限制,并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它还载有允许以更加严 格的硫排放控制设立硫氧化物排放特别控制区的规定。《防污公约》附件六于2005519日生效,截至20126 30日有70个缔约国,共占世界总吨位的93.29%

23 这些条例由出席海保会第六十二届会议的大多数《防污公约》附件六缔约国以唱名表决而非协商一致方式正式投 票通过。投票结果是:49个《防污公约》附件六缔约方赞同,5个反对,2个弃权。这些条例预计201311日对

《防污公约》附件六的缔约国生效。

24 导则案文见《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六十三届会议报告》,MEPC 63/23MEPC 63/23 Add.1,第 MEPC.212-215(63)号决议,附件8-11

25 这些措施的简要说明见《2011年海运述评》,第114-116页。

26 目前的条例涵盖传统柴油推进船舶。滚装船、客轮和柴电推进、涡轮推进船或混合动力推进船舶将适用随后制定 的能源效率要求。

27 能效设计指数和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详细要求见条例20-22。另见《海事组织温室气体排放战略目标》, http://

www.imo.org/OurWork/Environment/PollutionPrevention/AirPollution/Documents/GHG%20Flyer%20WEB.pdf

28 见条例5-10和附录八。

29 见条例19

30 见条例20

31 这些导则由船舶能源效率措施工作组第二次闭会期间会议制定。船舶能源效率措施工作组第二次闭会期间会议还

31 这些导则由船舶能源效率措施工作组第二次闭会期间会议制定。船舶能源效率措施工作组第二次闭会期间会议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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