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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H/10/3.GA/CONF.201/11 巴黎,2010年4月22日 原件:法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三届会议
教科文组织总部,第
II
会议厅2010
年6
月22--24
日临时议程项目 :
11
审议各选举组的委员会席位数的上限问题
需作出的决定:第6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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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在第一届会议(2006
年6
月27--29
日)上通过 了其《议事规则》。依照《议事规则》第13条第2款第(ii)项的规定,委员会的24个席位 应根据各选举组缔约国的数目按比例分配。大会决定,经分配后,每个选举组至少应 拥有三个席位,虽然如此,大会仍然留有这样的可能性,即在第13
条第2
款增加一项,确定分配给每个选举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席位数的上限。因此大会 决定下一届常会将重新审议这一问题,并确定这一项规定将以简单多数通过(第
1.GA 3
号决议)。2. 2006
年11
月9
日在随后的届会上(第一届特别会议),大会再次决定在下一届常会上审 议席位数的上限问题,并重申如果就此事项做出决定,将由简单多数通过(第1.EXT.GA 3
号决议)。3.
在大会的第二届会议期间(2008
年6
月16--19
日),公约的缔约国已达93
个。大会通过 了第2.GA 9B号决议,决定在其下一届常会上审议席位的上限问题,并确定如果就此事 项做出决定,将由简单多数通过,该项目应列入议程并在委员会选举之前审查。24
个 席位在各选举组中按比例分配的情况如下。选举组 缔约国 占总数的百分比 席 位
I 11 11.83% 2.83
II 16 17.20% 4.12
III 20 21.50% 5.16
IV 13 13.98% 3.35
V(a) 21 22.58% 5.41
V(b) 12 12.90% 3.1
总计 93 100% 24
4.
截至2010
年6
月24
日,共有123
个公约缔约国,各选举组根据缔约国数量按比例分配产 生的席位分配情况如下:选举组 缔约国 占总数的百分比 席 位
I 15 12.20% 2.93
II 21 17.07% 4.10
III 25 20.33% 4.88
IV 21 17.07% 4.10
V(a) 26 21.14% 5.07
V(b) 15 12.20% 2.93
总计 123 100% 24
5.
上表所列的数字表明,根据缔约国数量按比例分配选举组的席位之后,所有选举组均 至少占三个席位。大会可考虑认定其第一届会议所通过的《议事规则》对于保证公平 地理代表性已作了充分的规定,因此可考虑结束关于是否确定各选举组的席位数上限 问题的审议。6.
大会可以考虑通过如下决议:ITH/10/3.GA/CONF.201/11 – page 3
3.GA 11
号决议草案 备选案文1
大会,
1.
审议了ITH/10/3.GA/CONF.201/11
号文件,2.
忆及 《公约》的第6
条,3.
还忆及 第1.GA 3
号决议、1.EXT.GA 3
号决议和第2.GA 9B
号决议以及其《议事规 则》的第13条,4.
赞同 其《议事规则》中第13
条的现行规定可充分解决公平的地理代表性问题;5.
决定 不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国之目的确定每个选举组的委员国数目上限,并因此不 对其《议事规则》第13
条第2
款加以修正。备选案文
2
大会,1. 审议了
ITH/10/3.GA/CONF.201/11
号文件,2. 忆及 《公约》的第
6
条,3. 还忆及 第
1.GA 3
号决议、1.EXT.GA 3
号决议和第2.GA 9B
号决议以及《议事规 则》的第13
条,4. 决定 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国之目的确定每个选举组的委员国数目上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