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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倡导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9. 南非人权委员会

按照 1993 年《临时宪法》和 1994 年《人权委员会法》的有关规定,南非

人权委员会于 1995 年成立。《宪法》第 184(3)条规定,人权委员会有义务请国

家机关就“它们为实现有关住房、保健、食物、水、社会保障、教育和环境的 权利……所采取的措施”提出报告。这项义务表明,委员会所收到的资料应当 作为报告的依据。

在编写第六卷《1997-1998 年度经济和社会权利报告》85 期间,委员会与

各研究机构开展了合作,这些机构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帮助委员会开展社会和 经济权利的宣传工作。委员会为其本身工作人员和其他伙伴机构,包括有关政 府部门举办了培训讲习班,以确保所提供的帮助为所有部门了解。然后草拟了 调查函或调查书,并分发到与《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有关的部门。资料分析 工作交给一家研究中心来完成。此外,也委托一家著名的研究机构就公众对行 使社会和经济权利的普遍观念开展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委员会了解到必须投 入时间开展培训,为所有参与的政府部门提供资料,这样所收到的资料就可能 重点突出,很容易达到预定目的;委员会也认识到这将是一个持续的进程。

鉴于对南非的社会、经济权利问题的高度重视,委员会与南非国家非政府 组织联盟合作,就全国九省的贫困问题共同举办了全国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具 有重要的意义。它们突出表明社会、经济权利对创造人权文化的重要性,为普 通百姓提供了一个论坛,使他们可以有尊严地讲述其与贫困做斗争的经历,并 与其他人分享自己的想法。有了人民的参与,就有可能制定出既与人民的需要 息息相关又高瞻远瞩的政策框架。

84 本文改编自南非高等法院顾问兼南非人权委员会主席N.Barney Pityana先生的一 篇论文,该论文最初是为1998 年5 月 10至 14日在北爱尔兰贝尔法斯特举行的题为“人 权:国家一级对人权的保护”的国际研讨会编写的。尔后,该论文又在 1998 年 5 月 17 至 22 日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关于建立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和监察员办公室的国际会 议上宣读。

85 关于南非人权委员会 1997-1998 年《经济和社会权利报告》,可查阅委员会的 网址:www.sahrc.org.za。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状况的监测工作可以是艰巨而富有挑战性。国家对这些 权利所承担的义务包括行必果的义务,两者都必须加以监测。要求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逐步实现,意味着监测必须持续进行。涉及大群体的侵权行为需要分析 复杂的资料。86 而其他所有困难的根本原因是,相关的标准往往还未完全成熟。

国家人权机构可以通过培养内部力量,并动员有关阶层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具有 代表性的民间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提高自己准确而有效进行监测的能力。87 地 方、区域和国家各级可能都需要建立监测机制。

国家人权机构也应当利用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和为各缔 约国所编制的报告指南。委员会的意见对于制定监测指标和国家一级基准具有至 关重要的意义,因为它们对特定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国家根据《公约》相 应承担的义务作出了解释性说明。

监测框架

制定一个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全面监测框架或计划,将有助于确保合理原 则和方法得到贯彻,分析做到条理明晰而切实有效。监测框架将为经济、社会、

文化权利问题形成一种协调而又重点明确的处理途径奠定基础。在这一框架下,

国家人权机构应当为每个监测项目都制定明确的职责范围、具体程序,以及确保 定期审查的监测周期。

职权范围应当规定:

· 监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状况的目的或理由;

· 监测范围(例如,侵权行为和/或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逐步实现);

· 数据的收集、汇编和分析方面采用的方法论方法,比如,基准、指标 和预算分析;

· 所要收集的资料的各种来源;

· 项目的假设和限定条件;

· 监测、分析和报告的时限;

86 “监测和评价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享有情况”(模块 19),《权利的循环:经 济、社会、文化权利能动性:训练资源》,(国际人权实习方案和亚洲人权与发展论坛,

2000年),第366页。

87 Maria Socorro I.Diokno,“监测住房权逐步实现的情况”,载于《聚焦亚太》,

亚太人权新闻中心通讯(HURIGHTS大阪),第16期,1999年6月。

· 报告计划,包括格式、来文和宣传;

· 对报告采取跟踪活动,包括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其他职能有关的活动;

· 开展监测所需资源(人力、技术和财政);88

· 管理要求,包括设立多学科项目组(从国家人权机构内若干相关部门 抽调拥有各种不同技能和资格的工作人员以及外部专家顾问)并明确 其职权范围。

程序应当包括:

1. 确定国家和国际监测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状况的、与国家在这些权 利方面应负的义务匹配的各项适用指标;

2. 针对每项指标制定相应的国家基准和目标,并询问以下问题:

· 与基准的差距,如果没有积极变化,原因是什么?

· 国家是否已制定了目标,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 目标是否已经实现,如果没有,原因是什么?

3. 在监测期内收集资料,资料可按禁止歧视的名目进行分类(如性别、种族、

民族血统或残疾),具有可比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而且要定期提供;

4. 分析结果、得出结论、提出建议和就监测期的调查结论提出报告,可 采用以下方法:

· 根据制定的基准审议指标数据(国家和国际两级),以说明经济、

社会、文化权利的现状,和帮助制定所要实现的目标;

· 将一段时期的结果与前几个监测期加以比较(多年期分析),以此 评价趋势,确定取得进展和国家基准实现与否以及实现的内容;

· 把结果也与国际基准加以比较。

确定指标

国家人权机构选定的指标应当与国家根据国际法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有关,比 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国内法规定的 义务。指标应当与国家的结果义务和行为义务有关。

结果义务要求国家确保确实实现所有人权。就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而言,这 包括了逐渐充分实现这些权利的义务和立即提供最低核心水准的权利。

行为义务涉及人权实现的方式。监测国家在履行其尊重、保护和实现经济、社

88 同上。

会、文化权利的义务,以及不歧视和“采取步骤”倡导逐步实现的特定义务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