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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H/10/3.GA/CONF.201/2 巴黎,2010年3月29日 原件:法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三届会议
法国巴黎,教科文组织总部,第 II 号会议厅 2010 年 6 月 22--24 日
临时议程项目 2 :
选举大会主席、副主席和报告人
需作出的决定:第 4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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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 3 条的规定,缔约国大会应选举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 和一名报告员。同其第二届会议一样,缔约国大会可以考虑选举六名成员(即每个选 举小组一名)组成主席团。任期自第三届会议开幕起至第四届常会开幕。
2. 缔约国大会第二届会议( 2008 年 6 月)选举出以下主席团成员:
· 主席: Chérif Khaznadar 先生(法国)
· 副主席:阿尔及利亚、保加利亚、印度和塞内加尔
· 报告员: Francisco Javier López Morales 先生(墨西哥)。
3. 截至 2010 年 3 月 29 日,以下 122
个国家已交存各自的批准、接受或核准文书并作为《公 约》缔约国参加缔约国大会第三届会议:第 I 组 奥地利, 比利时, 塞浦路斯, 丹麦, 西班牙, 法国, 希腊, 冰岛, 意大利, 卢森堡, 摩 纳哥, 挪威, 葡萄牙, 瑞士, 土耳其
第 II 组 阿尔巴尼亚, 亚美尼亚, 阿塞拜疆, 白俄罗斯,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 保加利亚, 克罗地亚, 爱沙尼亚, 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 格鲁吉亚, 匈牙利, 拉脱维 亚, 立陶宛, 黑山, 乌兹别克斯坦, 摩尔多瓦共和国, 捷克共和国, 罗马尼亚, 斯 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乌克兰
第 III 组 阿根廷, 巴巴多斯, 伯利兹, 玻利维亚(多民族国), 巴西, 智利, 哥伦比亚, 哥斯
达黎加, 古巴, 多米尼克, 厄瓜多尔, 格林纳达, 危地马拉, 海地, 洪都拉斯, 墨西 哥, 尼加拉瓜,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鲁, 多米尼加共和国,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圣卢西亚, 乌拉圭, 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
第 IV 组 阿富汗, 孟加拉国, 不丹, 柬埔寨, 中国, 斐济,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 日本, 吉尔吉斯斯坦, 蒙古, 巴基斯坦, 巴布亚新几内亚, 菲律宾, 大韩 民国,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斯里兰卡, 汤加, 越南 第 V(a) 组 布基纳法索, 布隆迪, 科特迪瓦, 吉布提, 埃塞俄比亚, 加蓬, 几内亚, 肯尼亚, 莱
索托, 马达加斯加, 马里, 毛里求斯, 莫桑比克, 纳米比亚, 尼日尔, 尼日利亚, 乌 干达, 中非共和国,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塞内加尔, 塞舌尔, 乍得, 多哥, 赞比亚, 津巴布韦
第 V(b) 组 阿尔及利亚, 沙特阿拉伯, 埃及,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伊拉克, 约旦, 黎巴嫩, 摩
洛哥, 毛里塔尼亚, 阿曼, 卡塔尔,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苏丹, 突尼斯, 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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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缔约国大会可以考虑通过如下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