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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H/12/4.GA/9 巴黎, 2012 年 4 月 27 日 原件:法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
第四届会议
教科文组织总部,第 II 会议厅 2012 年 6 月 4--8 日
临时议程项目 9 :
分配各选举组的席位和审议各选举组在委员会席位数的上限问题
概 要
缔约国大会自其 2006 年 6 月的第一届会议以来,一 直希望保留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在《议事规则》的 第 13 条第 2 款增加一项,确定分配给每个选举组的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席位数的上限。
需作出的决定:第 5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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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第 13 条第 2 款第 (ii) 项的规定,委员会 的 24 个席位应根据各选举组缔约国的数目按比例分配,但经分配后,每个选举组至少应拥有 三个席位。缔约国大会自其 2006 年 6 月的第一届会议以来,一直希望保留这样一种可能性,
即在《议事规则》的第 13 条第 2 款增加一项,确定分配给每个选举组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政府间委员会席位数的上限,并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这一决定将以简单多数通过,而且应当在 选举委员会之前审议这一事项。
2 . 缔约国大会的第 3. GA 11 号决议认为,《议事规则》第 13 条的现行规定可充分解决委 员会公平的地域代表性问题。大会也希望能确保目前在批准公约方面看到的地域平 衡,并认为缔约国大会第四届会议应继续审议委员会席位数的上限问题。
3. 截至 2012 年 6 月 8 日,共有 142 个公约缔约国:
小组 缔约国数 委员会委员任期至
非委员会委员的缔约国
2014年 2012年
I 16 西班牙 塞浦路斯、意大
利
奥地利、比利时、丹麦、法国、希腊、冰 岛、卢森堡、摩纳哥、挪威、葡萄牙、瑞 典、瑞士、土耳其
II 24 阿尔巴尼亚、阿 塞拜疆、捷克共 和国
克罗地亚 亚美尼亚、白俄罗斯、波斯尼亚--黑塞哥维 那、保加利亚、爱沙尼亚,前南斯拉夫的马其 顿共和国,格鲁吉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 黑山,乌兹别克斯坦,波兰,摩尔多瓦共和国,罗 马尼亚,塞尔维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塔吉 克斯坦,乌克兰
III 27 格林纳达,尼加 拉瓜
古巴,巴拉圭,
委内瑞拉(玻利 瓦尔共和国)
阿根廷,巴巴多斯,伯利兹,玻利维亚(多民族 国),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 克,厄瓜多尔,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牙买 加,墨西哥,巴拿马,秘鲁,多米尼加共和国,圣文 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圣卢西亚,特立尼达和多 巴哥,乌拉圭
IV 27 中国,印度尼西 亚,日本,
伊朗(伊斯兰共 和国),大韩民 国
阿富汗,孟加拉国,不丹,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 寨,斐济,印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 古,尼泊尔,巴基斯坦,帕劳,巴布亚新几内亚,菲 律宾,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 民共和国,斯里兰卡,汤加,土库曼斯坦,瓦努阿 图, 越南
V(a) 32 布基纳法索,马 达加斯加,
肯尼亚,尼日尔 博茨瓦纳,布隆迪,科特迪瓦,吉布提,厄立特里 亚,埃塞俄比亚,加蓬,冈比亚,几内亚,赤道几 内亚,莱索托,马拉维,马里,毛里求斯,莫桑比 克,纳米比亚,尼日利亚,乌干达,中非共和国,刚 果民主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圣多美 和普林西比,塞内加尔,塞舌尔,乍得,多哥,赞比 亚,津巴布韦
V(b) 16 摩洛哥 约旦,阿曼 阿尔及利亚,沙特阿拉伯,埃及,阿拉伯联合酋 长国,伊拉克,黎巴嫩,毛里塔尼亚,巴勒斯坦,卡 塔尔,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苏丹,突尼斯,也门
4. 新批准加入公约的国家的分布似乎比较均衡。根据缔约国数按比例分配选举组的席位
之后,所有选举组均至少拥有三个席位,没有选举组会要求获得五个以上的席位,无
论大会对第 III 组和第 IV 组作出何种决定(由于这两组的缔约国数相同)。各选举组
根据缔约国数按比例分配产生的席位的情况如下(根据大会第一届会议以来所采用的
四舍五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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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组 缔约国数 占总数的百分比 席位数 四舍五入后的席位数
I 16 11.27% 2.70 3
II 24 16.90% 4.06 4
III 27 19.01% 4.56 4 或 5
IV 27 19.01% 4.56 4 或 5
V(a) 32 22.54% 5.41 5
V(b) 16 11.27% 2.70 3
合计 142 100.00% 24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