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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员 国 在 《

2005

年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文 件 》 中 清 楚 地 确 认,“国际社会通过联合国也有责任根据《宪章》第六章和第 八章,使用适当的外交、人道主义和其他和平手段,帮助保护 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在 这方面,如果和平手段不足以解决问题,而且有关国家当局显 然无法保护其人民免遭种族灭绝、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 类罪之害,

[

它们

]

随时准备根据《宪章》,包括第七章,通过 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 断地采取集体行动”

(

139

)

事实上,安全理事会由来已久的惯例是通过各种决议应对某些 国家的具体局势,因为在这些局势中,国际和平与安全受到了 威胁,而且往往是武装冲突已经开始或即将发生。安理会一再 要求武装冲突各方尊重人权和人道主义法规定的义务。安理会

1967

年就认为,“甚至在战况变化期间,亦应尊重不可移让

139 第237(1967)号决议。

140 第1181(1998)号决议。

141 第1493(2003)号决议。

142 第1746(2007)号决议。

143 应该指出,1990年代以来,安全理事会一向认为必须在武装冲突中遵守人 权和人道主义法义务。例如,它在关于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侵权行为的第 1019(1995)号决议中“最强烈谴责前南斯拉夫境内一切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 和侵害人权的行为,并要求有关各方充分履行其在这方面的义务”。另见安 理会第1034(1995)号决议。

144 第1814(2008)号决议。

145 第1564(2004)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已发展了一种惯例,即通过关于在武装冲突中保 护包括平民、妇女和儿童的特定群体的定期和专题性决议。例 如,它在第

1265(1999)

号决议中促请各方严格遵守国际人道主 义法、人权法和难民法规定的义务。最近,它在第

1894(2009)

号决议中要求“各方严格遵守依据国际人道主义法、人权法和 难民法对其适用的各项义务”。安全理事会还在其各项备忘录 中使用了类似的语言。146 安全理事会在所有这些文书中日益要 求联合国采取行动,实施和维护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 的标准。

此外,安全理事会还在第

1612(2005)

号决议中请秘书长执行 儿童与武装冲突问题监测和报告机制,并设立工作组审查该 机 制 的 报 告 。 具 体 而 言 , 该 机 制 应 监 测 六 种 严 重 的 侵 权 行 为:

(a)

杀害儿童或使儿童致残;

(b)

招募或雇佣儿童兵;

(c)

攻 击学校或医院;

(d)

强奸儿童和对儿童施行其他的严重性暴力 行为;

(e)

绑架儿童;

(f)

剥夺对儿童的人道主义援助。工作组 可向安全理事会提出建议,说明应采取哪些可行的措施促进保 护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并可请联合国其他机构采取支持实 施安全理事会该项决议的行动。147

安全理事会没有类似的工作组负责处理有关在武装冲突中的平 民和妇女的问题。然而,安理会在关于妇女与和平和安全的第

146 例如见安全理事会主席声明(经2003年更新的S/PRST/2002/6)所附的备忘录。

147 关于该机制的进一步信息,见秘书长提交的行动计划(A/59/695-S/2005/

72)。另见www.un.org/children/conflict/english/index.html(曾于2011年6月30日 查阅)。

1888(2009)

号决议中请秘书长“最好在三个月内紧急拟订具体 提议,说明应如何利用联合国系统的专门知识以及各国政府、

区域组织、具有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和各民间社会行为体的 贡献,确保在联合国系统内更有实效和效率地监测和报告在武 装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防止妇女和儿童遭受强奸和其他性暴力 侵害的情况,就联合国各实体应对中的不足之处提供及时、客 观、准确、可靠的信息,以便在采取适当行动时予以审议”。

在关于在武装冲突中的平民的第

1894(2009)

号决议中,安全理 事会考虑到“利用《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90

条设 立的国际实况调查委员会的可能性”,以便获得关于被控违反 适用的有关保护平民的国际法行为的信息。

安全理事会在第

1674(2006)

号决议中确认发展、和平和安全与 人权相互关联并相辅相成,并注意到“在武装冲突局势中……

系统地公然普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权法的行为,可能对 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安理会还在第

1894(2009)

号决议 中指出,“在武装冲突局势中对平民和其他受保护人员的蓄意 攻击以及有系统、公然、普遍违反适用的国际人道主义法和人 权法的行为可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并重申“安理 会随时准备审议这类局势并酌情采取适当步骤”。

由于通过了《罗马规约》,安全理事会还被赋予在打击灭绝种 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等罪行不受惩罚的现象方面 应发挥的积极作用。《罗马规约》的设想是,安全理事会在根 据《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时,可将在其中显然已犯下一起或

多起此种罪行的局势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理。在行使这一权力 时,安全理事会在第

1593(2005)

号决议中将达尔富尔的局势移 交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安理会还在该决议中确认,伸张正义 和追究责任是在达尔富尔实现持久和平与安全的关键。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拥有执法权力的执行机关。安理会的这一 作用显然使它在实现联合国的主要原则方面负有首要职责,这 在出现对和平的威胁、和平遭到破坏或发生侵略行为时尤其如 此。安全理事会经由通过和实施多边商定的强制性措施有助于 执行人权标准并呼吁各国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原则。此外,

安全理事会的及时干预还可成为一种有效的机制,可据以确保 国际社会、尤其是相关的国家遵守其义务,保护平民百姓并防 止发生相当于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严重侵犯人 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