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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几年期间,新的问责机制以及受害者了解真相和获得赔偿 的权利都有所演变,这在冲突后局势中尤为明显。例如,在国 家一级已建立了过渡时期司法机制,以此作为结束敌对行动的 手段,同时又保留国家有关确保追究责任和保障受害者了解真 相和赔偿权利的义务。通常的情况是,经历了内战或独裁统治 后的国家在冲突刚结束后的期间或在过渡时期设立了真相委员 会。这些委员会首先会获得一段较短的时间来开展调查和举办 公众听证会,然后以一份最后的公开报告结束其工作。真相委 员会并不取代起诉的必要性,但它们提供了一些追究责任的形 式,从而有利于应对在其中无法或不大可能对大规模的罪行提 出起诉的各种局面。131

必须指出,要使真相与和解进程获得成功,就必须结束暴力冲 突、战争或镇压行动。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事实上的安全局势 尚未得到全面改善,在真相委员会开展工作时,受害者和证人 往往不敢公开讲话,或是担心会被人视为在与委员会合作。但

130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第152-153段。

131 有关对真相与和解机制的详尽分析,见《冲突后国家法治工具:真相委员 会》(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06.XIV.5)。

如果战争或暴力冲突仍然在全国各地十分激烈,就不大可能有 足够的空间来开展认真的调查。

已被用作保障追究责任和对受害者作出赔偿的另一些机制是若 干个国际赔偿委员会。例如,

1991

年设立了联合国赔偿委员会 作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附属机构。该委员会的任务是处理索 赔要求并对作为伊拉克非法入侵和占领科威特的直接结果而遭 受的损失和破坏作出赔偿。这一替代性司法形式提供了又一个 机制,可据以确保支助或实施严重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人道主义 法行为的国家对本身的行为负责,而且使受害者获得赔偿。

最后,有助于履行国家调查侵犯人权行为义务的另一种机制是 设立承担人权任务的官方调查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名称、组 成、职权范围、任职期限和权力大相径庭。虽然此种调查按定 义而言是由政府当局倡议确定的,但最通常的情况是,它们 是民间社会的一致要求,而且有时也是国际社会的要求。设立 国家调查委员会的目的往往是要求它们通过调查被控的施虐事 件处理具体的侵权行为,详述某一事件或一系列施虐事件,或 建议对一些个人提出起诉。在国家防止今后发生侵权行为或加 强刑事司法制度的努力中,也可赋予某一委员会更广泛的任 务,由它负责报告侵权行为的起因,并为开展机构改革提出建 议。132

132 见“法外处决、即审即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菲利普•奥尔斯顿的报 告”(A/HRC/8/3, 第12段及以下)。

联合国实施国际人权法和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情况

IV.

维护和平和防止武装冲突是联合国重大的关切问题。《联合国 宪章》第一条第三项规定,无歧视地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 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是联合国的基本宗旨之一。在这方 面,联合国有着利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在武装冲突 期间保护人民的悠久历史。联合国认为,关于人权的重要国际 文书如《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国际人权条约的通过,已对确认 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时人人都有资格享有人权的理念作 出了贡献。

过去二十年期间,联合国各会员国日益呼吁联合国秘书处和各 专门机构利用这两套法律体系作为其各项目标和活动的依据,

从而促成了在这一领域发展了相当大量的专门知识、方法和惯 例。这两套法律体制都在大会、安全理事会和人权理事会得到 了实施。秘书长以及联合国秘书处和包括人权高专办等专门机 构在它们的决议、监测、调查、分析和报告工作中也使用了这 两种法律体制。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尤其已适用于安 全理事会涉及对一些类别的人员、包括平民、妇女、儿童和境 内流离失所者的保护工作之中。

本章提供了一些实例,说明联合国在各种背景下实施国际人权 法和人道主义法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