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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说明

C. 保留、理解和声明

在 签 署 、 批 准 或 加 入 条 约 时 , 国 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可能会希望提出保 留,从而调整条约的适用。《维也纳条 约法公约》(第二条第一款(丁)项)对于保 留给出了如下定义:

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

权事务委员会第24号一般性意见(1994 年)― 关 于 批 准 或 加 入 《 公 约 》 或 其 《 任 择 议 定 书 》 时 提 出 的 保 留 或 者 有 关 《 公 约 》 第 四 十 一 条 下 声 明 的 问 题― 阐明了委员会在这个问题上的立 场。根据保留不得违背条约的目标和宗 旨这一标准,委员会指出了其认为不可 提出保留的领域,这其中包括强制性规 范条款。委员会研究了是否可以对于不 容克减的权利做出保留。同样,委员会 认为,对于为享有权利而创建有利环境 的措施不可做出保留,例如获得补救的 权利。委员会认为,保留是否有悖于条 约的目的和宗旨,应由委员会来判断,

部分原因是由于委员会认为人权条约的 本质使得缔约国不适合做出这项决定,

而且还由于委员会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 将无法避免地开展此类评估。

支持条约机构、强化普遍定期审查 和/或与刚刚开始或即将完成批准程序的 国家主管部门进行互动的利益攸关方,

应无保留地支持批准《公约》。

最后,一定要注意到,现有的保留 是可以修改的。这种修改可能会导致部 分撤回保留,或是对某些条款的法律效 力提出新的免除或修订(从而形成新的保 留)。国家或区域一体化组织可以随时撤 销对《公约》或《任择议定书》做出的 任何保留。撤销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或 是全权负责此事的个人签署,并由主管 部门发出。与保留的情况一样,对于声 明同样可以做出修改或撤回。

《公约》缔约国提出了多项保留和 声 明 , 其 中 一 些 遭 到 了 其 他 缔 约 国 的 反对。

• 关于“同意”的概念及其影响,澳

大利亚称:“其理解是,《公约》

允许强制性协助或治疗,包括为开 展必要的精神残疾治疗而采取的措 施,作为最后的补救办法,并且是 在有保障的情况下。”法国和荷兰 均称,两国对于“同意”一词及其 影响的理解是:(1) 有能力做出同意 的个人表达的同意;以及(2) 假如个 人没有能力做出同意,则由其代表 或主管部门或法律规定的机构表示 允许。

• 马耳他、摩纳哥和波兰做出保留和 声明,强调对于《公约》的解释不 应让个人享有堕胎的权利。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理解”,成为

《公约》的签字国“绝不意味着承认 以色列,也绝非与以色列缔结任何形 式的与《公约》有关的关系”。

• 阿塞拜疆称:“在被亚美尼亚共和 国占领的领土获得解放之前,无法

确保在这些领土上实施《公约》条 款”。

• 法国和其他若干国家反对伊朗伊斯兰 共和国做出保留,该保留拒绝实施被 视为不符合伊朗法律的部分《公约》

条款。法国指出,伊朗伊斯兰共和 国做出的这项“保留的范围笼统而 模糊。这项保留语焉不详,没有明 确说明相关的《公约》条款和伊朗 伊斯兰共和国希望优先实施的国内 法。因此,这项保留使得其他缔约 国无从了解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对于

《公约》的支持力度,可能导致《公 约》无效”。

• 奥地利、捷克共和国、荷兰、葡萄 牙、斯洛伐克和瑞典反对萨尔瓦多 做出的保留,该保留认为签署《公

约》的“前提是《公约》条款不损

害或违反萨尔瓦多共和国《宪法》

所载的任何戒律、原则和准则,特 别是原则规定”。上述各国认为,

这项保留没有明确说明克减权利的程 度,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 捷克共和国、葡萄牙、西班牙和瑞典 反对泰国做出的解释性声明,该声明 要求《公约》第十八条应遵守泰国的 法律、法规和做法。保留没有明确说 明泰国在多大程度上接受《公约》第

十八条的约束,由于这些权利涉及 迁徙自由和国籍问题,使人质疑泰 国对于《公约》目标和宗旨的支持。

D. 将《公约》纳入批准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