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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对策不侵害既有权利

Dans le document 36 贩运人口问题 人权与 (Page 55-59)

为解决贩运人口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可能对被贩运者及其他人的权利 和自由产生不利影响,联合国人权体系多次确认了这种危险的存在。

国家及其他组织有确保采取措施以打击和预防贩运行为不损害或以 其他方式对人权造成负面影响的国际法律义务。这一原则在《建议 采用的原则和准则》中得到认可。并在《打击贩运议定书》中得到 重申:

本议定书任何规定概不影响各国和个人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 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特别是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关于 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以及其中所载不驱回原则 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14.1条)。

有几项人权特别容易因采取反贩运措施而遭受侵害:禁止歧视;自 由行动的权利;以及寻求和获得迫害庇护的权利。下文将对这些侵 权行为进一步讨论。

反贩运措施和禁止歧视,包括性别歧视

上文G节对歧视与贩运脆弱性之间的联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

歧视与贩运脆弱性之间联系的另一重要方面在于国家及其他组织为

包括《欧洲打击贩卖人口公约》(第24条)在内的一些其他专门涉及 反贩运人口的条约承认公共部门共同参与贩运人口行为是一种需 要采取相对更加严厉处罚措施的加重情节。很多国际和区域政策文 件证实了贩运人口与腐败以及国家需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之间的联 系。例如,大会寻求防止被贩运者遭受进一步的伤害,呼吁各国政 府惩治当局内部被认定在关押贩运行为受害人期间对其实施性侵的 人员。

应对贩运人口相关腐败和共犯关系的义务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相 关法律标准是尽职调查:国家必须能够表明其已经采取且正在采取 一切合理的措施来预防、查明和应对这种实践。联合国人权事务委 员会已经明确规定了应该为应对涉及公职人员且与贩运人口存在密 切关系的侵犯人权行为采取的措施:

为了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应该采取严厉措施,以确保所有涉及侵 犯人权行为的指控均得到及时和公正的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 诉,确保对那些被判定有罪者给予适当的处罚,并且确保受害人 得到充分赔偿。应该确保永久清除那些被判犯有严重罪行的官 员,在暂停针对这些官员的严重犯罪指控时要确保进行充分调 查。

为达到尽职调查的标准可能需要国家采取补充行动包括:

• 确保法律框架对查明、调查和起诉贩运人口相关罪行做出规 定,包括由公职人员实施的或与公职人员共谋实施的罪行;

• 确保公职人员参与贩运人口或相关犯罪是受到相对较重处罚 的加重情节;

• 确保制定程序,以便对涉及公职人员贩运人口的投诉进行有 效调查。这些程序应该旨在确保问责、维护公众的信任和减 少合法关切。因此,调查应该及时开始,并且应该恰当进 行。不能只是一种形式,必须能够查明元凶并对其实施处 罚。调查必须独立和公开。必须采取切实措施,查明受害人 的指控真相,或获得确凿证据。

如果军事、维和、人道主义及其他国际人员参与贩运人口及其他剥 削行为,则法律问题比较复杂。在这方面,《建议采用的原则和准 则》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指导,它尤其侧重于关注填补这种责任 空白,查明国家及政府间组织的义务和责任,以及确保国际军事、

维和和人道主义行动不会成为贩运者及其同伙的避风港(准则10)。

《建议采用的原则和准则》建议的很多实际措施(例如,制定规章制 度和行为守则、设立调查和起诉机构、消除特权和豁免以及追究犯 罪人的纪律和财务责任)在大会、安全理事会、北大西洋条约组织以 及联合国与参与人道主义工作的各种私人机构之间的各种联盟等主 要政府间组织近期的报告、建议、承诺和倡议中得到肯定,甚至得 到延伸。

H. 确保对策不侵害既有权利

为解决贩运人口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可能对被贩运者及其他人的权利 和自由产生不利影响,联合国人权体系多次确认了这种危险的存在。

国家及其他组织有确保采取措施以打击和预防贩运行为不损害或以 其他方式对人权造成负面影响的国际法律义务。这一原则在《建议 采用的原则和准则》中得到认可。并在《打击贩运议定书》中得到 重申:

本议定书任何规定概不影响各国和个人根据国际法,包括国际人 道主义法和国际人权法,以及特别是在适用的情况下,根据关于 难民地位的1951年公约和1967年议定书以及其中所载不驱回原则 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第14.1条)。

有几项人权特别容易因采取反贩运措施而遭受侵害:禁止歧视;自 由行动的权利;以及寻求和获得迫害庇护的权利。下文将对这些侵 权行为进一步讨论。

反贩运措施和禁止歧视,包括性别歧视

上文G节对歧视与贩运脆弱性之间的联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讨。

歧视与贩运脆弱性之间联系的另一重要方面在于国家及其他组织为

预防或应对贩运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事实上可能使歧视永久存在甚 至是违反禁止歧视的法律规定。这种危险在《打击贩运议定书》中 得到明确承认:

反贩运措施可能对既有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实际例子

• 移民或庇护所机构对被贩运者的拘留;

• 以包括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工作在内的身份相关犯罪为由起 诉被贩运者;

• 拒绝发放出境或入境签证或许可-无论是普遍适用还是只适用于 被确定为特别容易遭受贩运的某一群体;

• 拒绝包括曾经遭受贩运者在内所有人寻求迫害庇护的权利;

• 拒绝移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境内移民工人及非法入境者;

• 未充分考虑和保护所涉个人权利的突袭、救援和“打击”;

• 强行驱逐面临报复或再贩运风险的受害人;

• 拒绝给予补救权;

• 侵犯参与贩运及相关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定罪者的权利,包括不公平 的审判和不恰当的判刑;以及

• 授权以上任何行为的法律或措施。

在解决贩运脆弱性方面可能出现的侵犯人权的风险

• 未能区分因被贩运而遭受剥削的儿童与自愿或在他人帮助下移民以 寻找其希望得到的非剥削工作岗位的儿童;

• 未能区分被贩运者与因工作而移民者;

• 阻止或阻碍儿童、妇女或特定族裔或种族群体的成员为了找工作而 离开家园或移民;

• 给予男性贩运受害人的认识和保护不充分;

• 未能充分关注所有形式的贩运行为。

资料来源:《有关人权与贩运人口问题的拟议原则和指南:评论》。

本议定书规定的各项措施在解释和适用上不应以该人系人口贩运 活动被害人为由而对其加以歧视。对这些措施的解释和适用应符 合国际公认的不歧视原则(第14.2条)。

性别歧视问题特别严重。根据国际人权法,反贩运措施将会违反禁 止性别歧视的法律规定,如果该措施具有以下特征:(a) 对所涉个人 的权利构成消极影响的;以及(b) 过多地指向及影响妇女和女童。对 妇女和女童的拘留以及对妇女和女童移居国外实施限制只是潜在歧 视性应对贩运问题的两个例子。

反贩运措施和自由行动的权利

自由行动的权利一般系指一系列的个人权利,包括:在国内自由行 动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以入境和离境为目的跨越边界的权利;

以 及 禁 止 任 意 驱 逐 非 公 民 。 包 括 《 公 民 权 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 公 约》(第12条)在内的很多主要国际人权条约明确承认并保护自由行 动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13条)及所有主要区域人权条约也 是如此。

在国家采取措施应对贩运问题时,行动自由特别容易受到损害。例 如,国家可能采取立法、行政或其他措施阻止个人为了工作而移居 国外。它们可能“保护性”拘留(或不阻止非政府机构“保护性”拘 留)本国或外国的贩运受害人。它们可能会阻止受害人返回家园,直 到满足提供对贩运者不利的证词等某些要求为止。

《建议采用的原则和准则》专门提到在保护既有权利方面的行动自 由:

各国应考虑保护所有人自由行动的权利并确保反贩运措施不侵害 这项权利(准则1)。

在考虑特定反贩运措施的人权影响时,必须认识到行动自由及相关 权利不是绝对的,这一点非常重要。例如,只保证合法入境者的行 动自由。在其关于行动自由的第27(1999)号意见中,人权事务委员 会在审议关于这一权利的限制时指出,它是“一个人自由发展不可

预防或应对贩运行为所采取的措施,事实上可能使歧视永久存在甚 至是违反禁止歧视的法律规定。这种危险在《打击贩运议定书》中 得到明确承认:

反贩运措施可能对既有权利产生不利影响的实际例子

• 移民或庇护所机构对被贩运者的拘留;

• 以包括非法入境、非法居留和非法工作在内的身份相关犯罪为由起 诉被贩运者;

• 拒绝发放出境或入境签证或许可-无论是普遍适用还是只适用于 被确定为特别容易遭受贩运的某一群体;

• 拒绝包括曾经遭受贩运者在内所有人寻求迫害庇护的权利;

• 拒绝移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境内移民工人及非法入境者;

• 拒绝移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境内移民工人及非法入境者;

Dans le document 36 贩运人口问题 人权与 (Page 55-59)